网友maplebear提问——“请问,除了技术专利外,国内为什么不提供商业模式的专利?世界其他国家支持商业模式专利吗?”
本人从2004年开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的研究项目中和中国银行合作作过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一些粗浅研究,对于2006年新《审查指南》中有关内容也很关注。就我的理解回答一下,仅供参考。
中国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说商业方法是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我blog中“专利什么样”举的例子就是美国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的银行经营模式的专利,很多学者认为这就是属于商业方法专利。
在目前中国对于类似类型专利的申请,主要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专利法细则二条二款的规定,主要考虑申请的是否是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智力活动规则和申请内容是否是技术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取得了技术效果),具体内容请参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相关内容,这里就不赘述了。
总之中国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说商业方法是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而是考察申请内容是否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是否是技术方案。
这个可能有点抽象了,里面涉及很多专业概念,逐一说明篇幅很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专门讨论。
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态度最开发的属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了,在去年美国专利局局长John
Doll访华,举行座谈其中谈到美国对此宽松政策遇到的困惑,美国有的人对“匹萨的制作方法”“儿童作转椅喊西部牛仔口号”这样的东西申请专利,因为早期寻找对比文件困难,而被授权,这使美国专利局也很困惑,这样的政策肯定是有问题的。
所以结论就是:商业方法不是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明确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机构都对类似专利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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