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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却不宜在年龄差异上也施行“一刀切”

(2009-10-28 14:03:01)
标签:

“同命同价”

受害人

年龄差异

侵权责任法

杂谈

分类: 评论·直抒胸臆

“同命同价”却不宜在年龄差异上也施行“一刀切”

 

◇衙外

 

同样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些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28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严重背离宪法精神的“同命不同价”现行死亡赔偿办法即将寿终正寝,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新规定既彰显了对生命的敬畏,也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不仅是一种法律的矫正,更是一种文明的回归。一言以蔽之,在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后,相关法规根据受害人的户籍、地域、文化程度来划分赔偿标准,是一种极端漠视生命的野蛮做法,必须废除,但新规定中的“可以不考虑年龄”一项,我却觉得有待商榷。

 

毫无疑问,无论生前的尊卑,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也都是无价的,但我们必须承认,一个相对年轻的生命遭遇不幸,其“可预期的损失”却是肯定要大于相对年长者的——这无关社会价值,而唯关生命本身——事实上,一直为人所诟病的“同名不同价”现象,世人的愤怒也并非针对年龄差异,而是更多地针对现行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城乡差别。同理,因受害人的地域、行业以及文化程度上来划分赔偿标准,从本质上来说,也是“无中生有”地在平等的生命之上增添某种不平等的“附加值”。但需要指出,受害人在年龄上的差异,却与上述“差别”不能同日而语。

 

“可以不考虑年龄”,表面上看,是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得到了同等尊重,但究其实质,这样的“公平”却并非那么“人道”。有些话说出来难听,但却是基本的现实:一个即将走到生命尽头的70岁老人与一个生命之花才刚刚绽放年仅20周岁的年轻人,在“生命预期价值”上,是难以“等量齐观”的。毕竟,在相对年轻的生命中储存有更多的“生命价值”,反之则反之。这其实也正是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会感到更多悲伤的原因,这是社会现实,也是自然规律。

 

为此,笔者认为,即将通过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还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在不分户籍、地域、行业、文化程度的大前提下,有必要考量受害人的年龄差异,而不宜实行不分老少的“一刀切”。当然,根据年龄差异来制定赔偿标准,究竟是给出一个大致范围,比如以“10岁以内”、“10岁到20岁”、“20岁到45岁”等,来定一个时间段给出统一标准,还是制定更细的标准,这由立法者考虑,在此不赘。

 

(2009年10月29日《大河报》已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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