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贪官”有没有权利拒绝庭审直播?
(2009-08-13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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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庭审过程网络直播黄冈副市长操尚银杂谈 |
分类: 评论·直抒胸臆 |
操副市长有没有权利拒绝庭审直播?
◇衙外
记者从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黄冈市原副市长操尚银受贿一案在13日开庭审理。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操尚银涉嫌受贿150余万元人民币。此前,曾有消息称本案庭审过程将进行网络直播。12日,汉江中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确已做好网络直播准备,但两天前法院征求操尚银意见时,操脸色大变,声称心理压力过大,拒绝直播。为此,法院决定取消拟定的网络直播。(8月13日《楚天都市报》)
“直播与否,由犯人定?”该消息一出,网络上便是质疑声不断,更有人撰文指责汉江中院庇护贪官,语气义愤填膺,下笔义正词严。是的,单就近几年一些地方法院兴起的庭审网络直播来言,无疑是法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减少暗箱操作并相应地增强公民守法意识的一个好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虢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是的,作为曾经的公权力执掌者,操尚银受贿案可以理解为一起公共事件,我们有权要求法院在公开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社会敞开大门,但彰显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要去消解另一种权利。我们不要忘记,在法院宣判前,操尚银毕竟还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而并非罪犯,所以法院在尊重民意的同时,也理应考虑他的请求——他接受庭审直播固然好,拒绝直播也是他的权利。为此,江汉中院应被告要求决定取消拟定的网络直播,并不是什么“直播与否,由犯人定”的问题,而是恰恰体现了司法审判消极、中立的特性,也是对被告人权的尊重。
遇到国内司法方面的争议,我们常常会以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为例来比较,事实上,尊重当事人权利恰恰是这些国家司法独立的具体体现。比如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美国司法审判的报道,但多数出现在屏幕的庭审过程都是以漫画或素描的形式,而并无审判和辩护的现场镜头。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庭审直播固然在形式上更接近公正,但却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肖像权为前提的,法官纵然敢于也愿意也把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展现给人民,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将“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所谓规范,说白了,就是并非任何案件的庭审过程都可以或应该采取直播或转播的方式让公众品头论足,首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当然不能进入庭审直播;其次,一些可能影响证人作证、证人不愿暴露身份的案件也不宜直播。而最重要的一点,在选择庭审直播的案件上,法官虽然具有决定权,但应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如果有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拒绝直播,法官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而予以考虑的。
(2009年8月14日《成都商报》、《海峡都市报》已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