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酒后驾驶纳入金融征信体系本身就像一句“酒话”
(2009-08-12 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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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整治行动个人信用信息闯红灯酒后驾驶杂谈 |
分类: 评论·直抒胸臆 |
将酒后驾驶纳入金融征信体系本身就像一句“酒话”
◇衙外
老实说,我是把这则消息当笑话来看的,据8月12日《人民日报》载,近期,公安部交管局将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该局一位负责人表示,为力争将酒后驾驶消灭在萌芽状态,除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外,还将推出“继续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行为”、“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四项举措。这都没啥,但其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一项实在让人啼笑皆非,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将酒后驾驶与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这其实是个老办法了。早在几年前,一些地方交管部门就曾将驾驶员或行人闯红灯与文明单位评比挂了钩,但“挂”了这么多年,大街上闯红灯的未见减少,却似乎没有影响了哪个“文明单位”或个人的评优评先,倒是今年兰州的斑马线前出了个专砸闯线车的“老义士”,让人明白了什么叫“文明”。现在,公安部沿袭这样行之无效的老办法也就罢了,居然又“创造性”地将酒后驾驶与银行不良记录挂钩,如果说“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者是庸医,那么这样做简直就是天灵盖有毛病却在脚后跟上开刀。什么是银行个人不良记录?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它是一个金融信用问题,而金融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就是为借贷市场服务,虽然必要时也可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但无论如何都跟闯红灯、酒后驾驶等道路安全违法行为风马牛不相及,事实上,将酒后驾驶纳入金融征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就跟把持刀伤人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一样荒唐。
将酒后驾驶与持刀伤人相提并论,这不是我的发明,同样是8月12日,《齐鲁晚报》采访了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工作的王顺安教授,王教授明确表示赞成将酒后驾车单独入罪,并强调“酒后驾驶不亚于持刀伤人”。如此,将酒后驾驶纳入金融征信体系本身就像一句“酒话”,首先是其效果值得怀疑,其次,我专门查阅了2005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总则第一条就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完全跟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不靠边。从这个意义上,公安部欲将酒后驾驶纳入个人不良记录,它本身也是对该法严肃性的一种消解,同样是更是一种僭越——毕竟,银行个人不良记录不是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垃圾筐!
事实上,治理酒后驾驶乱象,就目前而言,除了大力宣传,按相关法规“顶格”处罚是唯一的有效方法,而最重要的是要坚持。而说到这里,我不能不遗憾地指出,虽然我相信此次公安部交管局所部署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单从这表述上看,它本身就像一场雷阵雨。长期以来,我们太热衷于这类专项整治行动了,而缺乏一种长效机制,此次整治两个月,那么,俩月以后怎么办?为此,我们迫切渴望出台针对酒后驾驶的专项法律,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刹住弥漫在我们道路上的那疯狂的酒劲。
(2009年8月13日《嘉兴日报》已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