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醉酒驾车,均应视为“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2009-07-02 14: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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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罪间接故意张明宝5死4伤肇事者杂谈 |
分类: 评论·直抒胸臆 |
凡醉酒驾车,均应视为“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衙外
关于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的南京肇事者张明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后者,张明宝就可能面临被判死刑。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二位专家说:“如果张明宝完全没有想过去撞人,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犯下事,很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明宝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他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5死4伤的严重后果,很可能被判极刑。如果张明宝本身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构成间接故意,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月2日《扬子晚报》)
就当前我国《刑法》分则第114到139条所规定的诸如工程重大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一系列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解释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确分有主观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等几种情况,并均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也就是说,判断一项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成立,或者该对当事人以何种罪过量刑,不仅要考虑其造成的后果,且要分析当事人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应该说,这样的规定符合法律上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单就张明宝一案而言,我认为专家所言的非要证明“张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后才能对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即是死抠法律迂腐之论。事实上,笔者认为,且不说醉酒驾驶导致严重后果,所有的醉酒驾驶乃至酒后驾驶,在一定程度上,均应被视为是“主观故意”地在危害公共安全。
车祸猛于虎!据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约10万余人,每天死于车祸的人数相当于坠毁一架波音747飞机;每5分钟有1人死亡,每一分钟有1人伤残。而另据统计,早在200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不到全世界的2%,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占全球的比例达到20%。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主要原因除了目前国内的混合交通现状外,更在于国内行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而具体到城市中发生的车祸,缘于驾驶员酒后驾车的,我虽然找不到相关统计数据,但凭生活中的观察和感受,就可以肯定不在少数。驾驶员都是成年人,谁不知道汽车会撞死人?谁又不知道喝酒能麻痹大脑、造成思维混乱乃至行为能力降低?从这一点来讲,酒后开车本身就可说是在“主观故意”地危害公共安全,至于其在撞人时的所谓“不受意识支配”,完全是他喝酒之前就已经预料到了的结果。为此,在一些西方国家,均对酒后驾驶设置了严苛的刑罚,比如据报道,在美国,有的州直接可将醉酒驾车以“蓄意谋杀”定罪——一个人在明知自己在不清醒状态下驾驶可致人死命的交通工具上路,这不是蓄意又是什么?
事实上,一个人真是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他反而不会喝酒,而一个并不抱有这样恶劣目的的醉酒者,却很可能做出这样恶劣的事情,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为此我觉得,对于醉酒驾驶而肇事者,分析其动机,应不予考虑“间接故意”等心理状态,而只在量刑上来比照所造成的后果。单就张明宝一案而言,其既然已造成如此严重后果,且撞人后有逃逸嫌疑,理应视为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威慑更多酒后驾驶者,以儆效尤。
(2009年7月3日《当代生活报》已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