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管大人:这篇文章纸媒我都发表了,凭什么在博客上,却被你扔进回收站?得,标题上我去掉几个字吧!我算怕了你!
责任你是撇不清的
◇衙外
见过推卸责任的,没见过这般推卸责任的。据2月16日《新京报》载,“2·13”云南红河州蒙自县公安局二级警督吉忠春酒后连开三枪杀人事件发生两天后,面对记者采访,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受害人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以后,政府和公安局也许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
我们可以设想,假如2月13日事件发生时,吉忠春未因倒车而和被害人发生龃龉,他应该已经驾车上路了,而即便他酒后驾车没有发生意外,也已经违反了公安部“五条禁令”里的“严禁携带枪支饮酒”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两条,而仅这两条,按照“五条禁令”内有关“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之附则,这位负责人现在就应已经背上“警告”或“记过”了。而如果我们看看这附则后面的内容,更可以想象他现在应该在什么地方蹲着:“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而众所周知,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的是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下班和执行任务后将枪放回单位集中保管制度,吉忠春在并非执行公务时持枪,不仅是公安机关管理上的疏漏,更是相关负责人不可宽恕的失职!现在,吉忠春不仅非法酒后持枪,且持枪杀人,却被说成是“个人行为”,蒙自县公安局的这位负责人,你用自己的耳朵听听,你自己能相信这是一个公安机关负责人说出的话吗?如果这个“个人行为”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警察打人、警察刑讯逼供乃至警察所有的只要不是上级指使的非法行为,都可以称为“个人行为”,如此,我们的社会中还有不是“个人行为”的行为了吗?
很显然,这位负责人之所以硬挺着这么说,不是果真认为其下属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也不是他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实在是为保其官帽而混淆视听,因为按规定,吉忠春这三枪打下去,不仅“毙”了他自己,其实连他这个负责人及其上司也一同“毙”掉了,这也就“难怪”该负责人急于要把吉忠春的行为“个人化”。只是他这样的推卸才是真正的“个人行为”,公安部岂能容忍自己出台的“禁令”成为废纸一张?
(2009年2月16日《大河报》已刊发,署名魏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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