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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唐代政府的组织

(2009-05-31 19:18:34)
标签:

中国历代

政治得失

钱穆

杂谈

分类: 读书时间

    端午节往返途中大约有十几个小时的时间,我带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铅笔,勉强读完汉代这一讲,以及唐代的政府组织。

    我大约05、06年发现这本书,06年为某典当行做项目时将此书推荐给同事,他迅速过一遍,提炼了一些参考信息。我这次算是第一次阅读,比较仔细,也想及时整理笔记出来,或许对目前的项目也有帮助。

 

    钱穆先生平心、客观地讲述历代政治制度,反对将秦以后的政治传统用专制黑暗四字一笔抹杀;其认为政治制度具有时代性、地域性与国别性,其随时、地而适应,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政治制度须与人事相配合,否则一味模仿是“何等的愚蠢”。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讲述了中国五个比较有代表性朝代(汉、唐、宋、明、清)的政治制度,其包括考试与选举(哪种人可以参加政府;社会在某种条件某种方式下来掌握政治)、政府的组织(政府职权的分配)、赋税制度、以及国防与兵役制度四个方面。这一次先摘录汉代与唐代政府的组织。

 

    说到政府的组织,钱穆先生描述了皇室与政府、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对于皇室与政府的关系,秦汉以后,封建制度已经推翻,只有皇帝可以承袭,这在政治制度上是一大进步。皇帝是国家的元首,象征国家的统一;而宰相是政府的领袖,承担政治上的“一切”责任。仅这一点就不可以再说皇帝专制。

    比如,唐代三省六部之职权划分,凡属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尚书省执行。唐中宗不经两省(中书省、门下省)径自封拜官职时,装诏敕的封袋改用斜封,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敕”(请下行机关马虎承认之意),其所封之官时人称为“斜封官”。

    而据钱穆先生分析,中国古代之所以皇帝世袭,因为以几千万的户口,几乎不可能推行民选制度;西方国家国土小,人口寡,城市居民集合到一旷场上,便可表现所谓人民的公意。

 

    1.皇权与相权之划分:汉代

    皇帝与宰相各设一“秘书处”。皇帝有六尚:尚衣、尚食、尚冠、尚席、尚浴与尚书,仅尚书是掌管文书的;而宰相有十三曹:西曹(府史署用)、东曹(二千石长吏迁除)、户曹(祭祀农桑)、奏曹(奏章)、词曹(词讼)、法曹(邮驿科程)、尉曹(卒曹转运)、贼曹(盗贼)、决曹(罪法)、兵曹(兵役)、金曹(货币盐铁)、仓曹(仓谷)、黄阁(薄录众事),每曹相当于现在一个司。

 

    皇室与政府的关系:皇帝有什么事情,交代御史中丞,经御史大夫报宰相;宰相有什么事,也照这个手续,由御史大夫转中丞,再转入内廷。

 

    汉代之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隶属于宰相。其中大司农管政府经济,少府管皇室经济。当时田赋收入是大宗,归大司农管;工商税收原本很少,由少府管,皇室不能用大司农的钱。由此,皇室与政府在法理上是分明的。

    后来商税渐渐超过田租,汉武帝就把少府的经济拿出来,把皇室私款捐给政府。汉武帝命令盐铁商人也如他般自由乐捐,但社会响应不佳,其便推行盐铁政策,将盐铁所有权收回,交由政府经营。

 

    2.皇权与相权之划分:唐代

    汉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而唐代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唐代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中书主发令,由中书舍人拟稿、中书令或中书侍郎选定、补充、修润,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然后行达门下省复核。若门下省反对,予涂归封还,则皇帝之“画敕”亦等于无效,故唐制遇下诏敕,便先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场所成为“政事堂”。尚书省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无决定命令权。但尚书左右仆射若得附参知机务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职衔,则可出席政事堂会议,获得真宰相身份。

    中书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多时有至十几人,最少则只有两人。开会时有一主席,称为“执笔”。讨论结果,由他综合记录,最后文字决定权亦在他。此项主席轮流充任,有时一人轮十天,有时一人轮一天。唐代宰相一职,采用委员制中的首席来代替领袖制的运用与安排。

 

    尚书省分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此六部制度,自唐代以至清末,推行了一千多年,不过六部次序有时略有改动。吏部管人事及任用。官吏必先经过考试,再由吏部分发任用。五品以上官员,由宰相决定,吏部可以提名;五品以下官,宰相不过问,由吏部依法任用。吏户礼兵刑工由左右仆射分领,每部分四司,六部共二十四司。

    唐代有《唐六典》一书,记载尚书省中六部之组织、用人、职务之分配。其与《周礼》同为中国历史上关于政治制度的名著。

 

    唐分官阶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处以元老,不负实际行政责任。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负责官吏。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皆为三品官。

 

    3.中央与地方:汉代

    汉代地方政府分两级:郡、县。郡长官叫太守,地位与九卿平等,也是两千石,郡太守可以调到中央做九卿,再进一级可当三公,九卿放出来也做太守,并不是降级。

    汉代的地方长官,太守和县令,由中央派出;而郡县掾属必得本地人充当,不过辟用掾属的权在长官手里。“郡县掾属径由地方长官行使之”体现了贤均从众(见《左传》)的思想:哪一人贤,就采纳哪一人的意见;假若双方均贤,再来取决于多数。贤属质,众属量,中国传统重质不重量。中国人认为只要其人是贤者,就能够代表多数。不贤而仅凭数量,是无足轻重的。

 

    4.中央与地方:唐代

    唐代地方政府分两级:州、县。十万户以上为大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二万户以下为下州;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三千户以上为中县,三千户以下为下县。刺史为地方高级行政首长;万户以上大县,其长官称令,万户以下为二级县,其长官称长。

    与汉代不同,唐代任用之权集中于中央之吏部,州县长官无权任用部署。唐地方长官因其地位低,不得不希望升迁,各怀五日京兆之心。政府只得把州县多分几级,但不像汉代官阶上下相隔不甚远,升迁机会优越,故能各安于位,人事变动不大,行政效率也因之提高;唐代则迁调虽速,下级却轻易不会升迁到上级,官品中渐分清浊,影响行政效力。

 

    5.监察权

    汉代每郡每年九十月间要向中央上计簿(各项统计表册);中央派俸六百石的刺史(惟其官小,无所避忌)到地方调查,每一刺史调查区域不超过九个郡,调查项目限于六条。皇宫还有15个侍御史,专事劾奏中央及皇宫里的一切事情。

     汉代三公(丞相--行政、太尉--军事、御史大夫--监察)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丞相同宰相);而唐设三省六部一台,御史台脱离相权而独立存在。唐中宗后,御史台分左右御史,左御史监察朝廷中央政府(中书门下两省不在监察之列),右御史监察州县地方政府。

    在唐代,名义上的巡察使,实际上常川停驻地方,成为地方更高一级长官。假使此项监察使巡视边疆,在边防重地停驻下来,中央要他对地方事务随宜应付,临时得以全权支配,这即成为节度使。节是当时一种全权印信。节度使在其区域,可以指挥军事,管理财政,甚至掌握该地区用人大权;唐代边疆节度使逐渐擢用武人,于是形成一种军人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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