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一名二年级小学生在上学途中,不幸被三条恶犬咬死,随后犬主人被当地警方控制。不过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学生家属和犬主人的几位亲属就善后赔偿金问题进行具体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肇事方赔偿55万元。按照孩子的父亲所称:“考虑到大家都住在同一个地方,往后都还要生活,人还是要讲情分的,我们也就同意这个协商结果。”
要知道,“孩子已经回不来”,所以能拿到既定的赔偿也算是“最好的结果”。事实上对于类似恶犬伤人的事件,基本上都以和解而终结。因为对于“受害方”来讲,即便知道犬主人有监管责任,但真要是把对恶犬的仇恨转嫁到犬主人身上,“揪住不放,死磕到底”,似乎又不符合世俗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父亲的“和解”的表态,似乎就更容易理解他的苦衷。所以就“养狗规范”及“养狗责任”来讲,即便法理上已经构建起可观的图景,但并不见得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理解和认同具体法理规范的前提是:“犬主人们”是否能以人性的姿态去定义狗性的存在。
说到底,狗宠物化的前提是“被人约束下的狗性状态”。所以要是“养狗”不约束,就等于“狗的宠物化”并没有建立起来,或是狗只跟主人建立起来的“主从关系”。这种情况下,狗要是不跟主人在一起,它就是个不可控的危险之物。
然而对于“狗性”的谈论,总是岔向两端:其一,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这方面的表达不仅存在于市井之间,也存在于各种文艺作品当中,给我们的感觉是无可辩驳;其二,狗就是狗,永远是畜生,所以不要抱太多的希望,以为它们可以走向人的尺度。
只可惜,仅是以两端的评述概括现实存在,似乎总是有些不那么适当。因为无论是人性的异化,还是狗性的异化,总还是属于小概率事件。所以回到既定的悲惨事件里,只能说“小学生”确实不太走运(这里并不是怪“受害者”,而是就悲剧发生的概率性而言的),当然最可恶的是“犬主人”的不自知。
然而就“双方和解”的结果,舆论上的反应也是比较大的。其一,人们觉得一条人命才给补偿55万(元)确实有些少;其二,“双方和解”,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犬主人”的刑责会被减轻,这有违人们“重判”的期待(以重判的方式让养狗人士长点心)。
对于“其一”来讲,人们除却对赔偿数目存疑,更为不理解的是孩子父亲所强调的“讲情分”。对于此处的“讲情分”来讲,其实属于民间对伤害弥合的优选态度,甚至对于数额的确认,也并不是基于绝对考量,而是根据“肇事方”的实际赔偿能力而定的。
至于“其二”,公域的期待是“杀鸡儆猴”,但是作为生活在同一个地方的人,如果“揪住不放,死磕到底”,不仅会摧毁对方,也会摧毁自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即便公域层面觉得惩治不能以正视听,但是作为直接的“受害方”,他(她)们有权选择如何处理这场悲剧。
另外,人性是复杂的,狗性也是复杂的。但是,我们谈论的狗性是指被人性浸润过的狗性,要不然狗就跟别的动物没什么差别。所以回到“养狗规范”和“养狗责任”上,作为“犬主人”确实是该严格要求自己,要不然最好不要养。
可是就当下“养狗的现状”来讲,“犬主人”的认识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这导致真正的“爱狗人士”也是比较尴尬,即便他(她)们已经做到极致,但依然很难逃过恶犬伤人事件的扩大化声讨,即便谁都清楚,根本问题不是狗性的问题,而是人性的问题。
因为很多人养狗并不是真的爱狗,而是借助“主从关系”实现某种精神层面的自洽。这种时候,狗的存在是物化的存在,因为一个人要是连人的死活都不重视,那么所谓的爱狗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所以每当出现“恶犬伤人事件”后,就总会伴随着批判“养犬人士”的声音,可这实际上并不是什么好事儿。因为从概率上讲,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的,而我们能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建立规则,执行规则,以此让多元的存在成为丰富生活的物料。
当然,对于上述悲惨事件中的“犬主人”来讲,可能悲剧发生后,他才知道养狗不管狗意味着什么。只是,为何总有人依靠惨痛的代价才能幡然醒悟呢?据说,三只咬人的狗都是烈性犬,小孩们平时上学都绕道走,就在前几天,这三只狗刚把一只狗咬死,大家也曾找到狗主人反映过问题。
不得不说,“狗不咬人”这句常被遛狗者强调的话是该重新审视。因为所谓的“狗不咬人”最多也只能翻译成“狗不咬主人”,至于路人来讲,“狗作为畜生”真还什么事情都可能做出来,尤其是小孩子来讲,在它们眼里跟鸡鸭没什么区别。所以就爱狗人士来讲,请先做好爱护周围人的心理建设再养狗(遛狗),要不然就最好不要养(最好不要遛)。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首发微信公众号: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