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性侵4岁女童嫌犯被判死刑:大快人心,为何会成舆论共识?
(2020-12-02 23:13:58)历经3个月,哈尔滨“性侵4岁女童案”正式盖棺定论,虽然涉案嫌犯被判死刑,但因受害女童还在ICU治疗,案件善后依然充满很多不确定性。按照受害女童的父亲所称,“嫌犯被判死刑”对家里来说是个“大快人心”的好消息。可事实上,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舆论共识”。
要知道,一个54岁的大叔竟然将4岁的女童硬深深的祸害掉,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甚至在事发初期,舆论上就泛起“必须死刑”的呼声,毕竟在一定程度上,这对于4岁女童来讲还不只是身体受害的问题,更多的伤害在于她还未真正走进现实时,就已经被现实给腰斩一刀。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4岁女童被侵害之后,对嫌犯的所有处理过程及结果,其实更多是一种抚慰性的作用,当然,这里面也存在公共正义的释放到个体正义的实现。只是,回到4岁女童的世界里,无论是她的家庭,还是她自己,都将经历漫长的黑夜。
很多时候,惩治的意义总是面向未来的,也就是以“此案的尺度”,更好的影响“彼案的尺度”。于此,回到具体的案情上,可能作为受害女童的家属来讲,更需要的是民事层面的赔偿。只可惜,涉案嫌犯还是个混日子的家伙,靠捡垃圾为生,靠喝酒买醉续命。
所以,要是在得不到足够民事赔偿的情况下,连基本的个体正义也无法实现,想必受害女童的家庭真的会被彻底击垮。说实话,不是受害女童的父母,永远无法体会其中的切肤之痛。但这样的重判,却可以找回尊严层面的基本支撑。
要不然,随着受害女童逐渐长大,不仅她的父母无法面对她,就连基本的正义也无法面对她。因此就此案的判决尺度,还不是一句“大快人心”这么简单,它所承载的是人们对于“十恶不赦者”最大的愤恨,对正义实现的无限追随。
事实上,之所以“幼童受害案”会引发广泛关注,一方面是以往的同类案件中对涉案嫌犯都判决的不重,一方面是幼童代表生命的开端,很容易触发普遍意义上的悲悯之心。所以,案件的一举一动,自然也都会引发媒体舆论的普遍关注。
坦率地讲,有关幼童性侵案的关注,最近几年才比较集中一些,但这不等于过去就不存在。事实上,在过去信息传递相对闭塞的情况下,这种事情可能更多一些。并且就国内的观念来讲,“受害者原罪”始终是存在的,这倒不是说,受害者就是活该,而是对于受害者的家属来讲,往往会认为这是丑事儿,不想过度声张。
这导致,只要侵犯过程中不出人命,往往都会走向息事宁人。在这样一种社会观念秩序之下,就会有犯罪成本低的认知出现,所以就会发生令人不可理解的悲剧。因此作为个案的判决来讲,虽然本质上属于个案的范畴,但是却一定程度上在影响整个社会的进程。
另外,除却“性侵幼童案”要严惩,事实上“性侵案嫌犯”都应该进入无差别的严惩尺度之中,这其实也是“此案重判”更为深远的意义之一。因为,这不仅会形成某种层面的震慑作用,也能间接的让更多人意识到“性侵犯”不只关乎身体侵犯,还关乎一个人意愿世界是否完好。
过去,人们在看待性侵罪行时,多是伴随着脑补画面在进行。可事实上,性侵如果只关乎身体的和道德的,那么就有些狭隘了。因为,性侵犯本身更关注的是侵犯一个人的性意愿,当然这是针对有性意识的群体(接近成年或者快成年的群体)。
而对于幼童来讲,所谓的性侵其实就是一种虐杀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让受害者永远陷入某种绝望的困境之中,可能受伤的身体会逐渐愈合,可能受害者也能像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但是侵犯所造成的阴影,很可能是永生之痛。
所以,回到具体的严判上,其实也让我们知道什么才是“好的判决”。在很多时候,人们总说法理世界是公平的,但这个公平也是相对的。只是就算再怎么相对化,也一定要让人们看到“抚慰受害者”和“严惩侵犯者”的图景,要不然又怎能称得上公平呢?
当然,我们所说的公平判决,绝不是“舆论审判”的附庸,而是基于法理的考量进行最终的裁定。因为很多时候舆论层面所争辩的案情,往往会因为信息传递的失真而失去客观性。这种情况下,作为媒体就要尽可能的担当起来,起码要全力以赴的“摆事实讲道理”。
只有如此,“舆论审判”本身才有有意义和参照性。要不然,死刑起步,情绪断案,也不见得是什么好事儿。并且就案情的外延及善后来讲,媒体一定要多做非虚构调查报道,而非简单的判决结果释放,或是一边倒的倾向性报道。只有如此,悲剧才能成为教训,“此案”才能策动“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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