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男假扮学生妹当街乞讨谁之殇?
作者:二叔
笔者一早起来看到这样一则无奈的新闻,昨日日中午,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南充论坛网友“山水随拍”在网上曝出“学生妹大街乞讨,被拍下真面目,那是相当的震撼啊!”一贴。网友“山水随拍”说:“我在五星花园看见一学生妹妹跪街乞讨,学生妹妹的纸牌上介绍着她是遂宁的高中生,在拍摄过程中,学生妹妹抬起头后,发现该学生妹竟然是个大男人。”
网友回帖应对背后的教唆者予以严惩。
网友“果城旧事”回帖称:“这样也行,真的是震撼了,还好我没给钱。”
网友“知足常乐”回帖称:“无语呀,人们的爱还向哪奉献哪,还敢奉献吗”。
网友“混沌客”回帖称:“这就是诈骗,欺骗善良人的金钱和良心,破坏人们的道德底线,比诈骗上千万还可恨,背后的教唆者予以严惩不贷!”


看到如此事情你心碎吗?
笔者以为,现在我们所见过的街头骗子,实在不少。到底哪些乞讨者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哪些是冒充骗钱的,很难识别。施舍给钱,担心被骗,不给钱,又容易被误解为人情冷漠。
事实上,在目前城市街头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乞讨者的情况下,唯有政府的积极救助才是治本之道。如果政府不能发挥主动性的作用,仅靠社会舆论和媒体关注,不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容易纵容懒汉和骗子的滋生。
由政府出面救助,至少有以下三大好处:
首先,能够为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提供合情、合理、合法、安全和及时有效的帮助,这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
其次,能够避免不劳而获者借乞讨骗钱,近年来乞讨有群体化发展的趋势,这种利用人的同情心来骗钱的手段,既违背了社会公德,又是对人们助人为乐精神的一种亵渎;
第三,《通知》里还有对流浪儿童、乞讨病人等的救助细则,如对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贯彻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此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规定,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构建社会和谐。
这里提供一个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美国乞讨者的权利及其限制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乞讨权之说,乞讨者的权利来自于人身自由权产生的人们的行动自由权与旅游权,受平等保护权。具体来自于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第五条修正案〔1791〕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第一款:“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乞讨者的权利受到以上两个宪法修正案的保护,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与经济自治。
首先,在经济权利方面,对无家可归者的经济权利有保障,规定他们有与一般人同样的经济权利,不受歧视。
其次,在隐私权方面。1967年产生的“Katz规则”认为,要构成隐私,必须有两个条件:确实有别人还不了解的隐私;本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只要这样,其隐私权受保护。
再次,在乞讨的地点方面。除了有特定使用目的的场所并有事前的明令禁止乞讨以外,其他场所应当允许乞讨。
美国的乞讨权,整体来说属于宪法规定的行动自由权、旅游权、表达权、财产权,但是在乞讨地点方面要受到限制。从以上的内容看,我认为乞讨权还是比较广泛的。以上提到了一些重要的限制性法律,但是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在当代美国,乞讨是一种权利;只要不是纯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露天场所,乞讨者的临时栖息地应当被视为“风能进、雨能进、太阳能进,国王不能进”的隐私场所;其财产权应当受到保护,甚至于法官认为
“需要特殊保护”。在地点方面,今天,美国乞讨者出现最多的是街上的红绿灯路口等公共交通要道,可以看到这些人向过往司机举牌乞讨。但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完善,乞讨者正如他们自己所称一样,往往是吸毒者、醉酒成瘾者、艾滋病人等具有特殊情况的人。
从美国的法律也可以看出,乞讨权是其他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表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说允许或者不允许乞讨,而是应当与其他公民权利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考虑如何协调。但最重要的是一定地点禁止乞讨的法律本身要受到违宪审查,不合理的限制会被撤销;对乞讨者权利的侵犯可以随时获得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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