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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套100万元成交价格的住房,假设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各为1%,总共3万元。这个时候不能把“含税销售额”理解成103万元,而是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当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1.05)=952380.95元,拿这个952380.95×5%的征税率,得应纳增值税为47619.05元。如果把增值税“含税销售额”理解成包含了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103万元,采用同样的计算公式,则应纳增值税为49047.62元,这就要多缴纳1428.57元。这个多缴纳就是重复征税了,违背了“税不二征”的原则。
为此财政部规定重申: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财政部财税[2016]43号文其实是厘清了营改增后不动产的财产原值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房屋的市值由价款和增值税税款两个部分组成,像刚才列举的案例中,这套房子的财产原值就是100万元的价款和47619.05元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买到这套房子的人再以100万元的原价把它卖出去,那么他收到的就是100万元的价款和47619.05元的增值税税款,这样一来,他先期缴纳的增值税又返还回来了,这就是增值税“不增值不征税”的中性道理。中性的增值税克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说营改增后,税负总体可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