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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咋能靠打耳光破命案

(2010-05-18 02:19:59)
标签:

禄劝

女孩

勒死

杂谈

58日晚,昆明市禄劝县7个十六七岁的少年(五男二女)相约在罗某家喝酒打牌,一直玩到凌晨6点才睡觉。早晨8点左右,女孩徐丽却趴在罗家楼梯台阶上停止了呼吸,脖子上有一道深深的勒痕。经警方现场侦查认定为他杀。6名少年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5人相继返家。警方认定六人之一的于建华为嫌疑人。于母杨女士在派出所看到了儿子的笔录,于建华承认他要与徐丽发生性关系,徐丽不从便将徐按在床上,从背后把衣领揪起将徐勒死。杨女士在看守所看望儿子时,于建华哭着对母亲说,自己没有杀人,他不知道徐丽是怎么死的。于还说,有个戴墨镜的警察打了他好几个耳光(都市时报)。

女孩徐丽被活活勒死并弃尸于室外,案件性质与影响实属恶劣。警察经现场勘察后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一定是有了充分的事实与证据支持。既然如此,警方在审讯嫌犯时,就没有必要对于某“带着墨镜打了好几个耳光”,毕竟嫌犯是未成年人,如此殴打恫吓逼其承认杀人明显违法。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时需要有监护人在场(不便通知者除外)”。

当然,昆明警方审问少年嫌犯于某仅仅是“打了几个耳光”,较比张作海所遭受的“五花八门的刑讯”,简直是小菜一碟。但是在国人一致谴责“刑讯逼供酿冤案”之时,昆明警方审问嫌犯还敢大打出手顶风犯纪,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大凡侦破命案,需要缜密的研判,仔细的侦办,“蛛丝”不遗漏,“马迹”不放过,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办案质量。否则,光靠“打耳光”破命案,玩不好就会“打了自己的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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