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狗入刑 有悖国情
(2009-09-21 0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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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狗入刑国情杂谈 |
拜读《动》后,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些专家学者在乱砍滥伐我国的立法资源。不怕网友哂笑,另一感觉是“此生悔做人”。试想《动》若经人大通过,我们那些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特困户”会作何感慨。固然人是高等动物,对其它动物应尽呵护之义务。一些发达国家对动物保护的规定也较为完善,据说,美国已有数州成立狗权协会,北欧一些国家曾阻止中国的禽蛋进口,理由是中国的养鸡场环境恶劣,“鸡均住房面积”达不到《动》要求,严重践踏了“动物有舒适生活的自由”之规定。
毋庸置疑,发达国家的《动》已臻完善,中国与之相比大有差距。但是,万不可忘记中国是一个刚刚解决了13亿人温饱的国家。尊重人权的提法步入国家政治视野不过十余年的时间,在人权方面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暂时无法顾及“狗权”当情有可原吧!“猝死”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朔风中冻死街头的流浪汉,饥肠辘辘铤而走险的梁上君子,他们的生存状况更当引起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们的关注。
从半年前的“嫖宿幼女”,到眼下的“醉酒驾车”,不少人大代表建议将这两个罪种写入刑法并且重罚,此举竟引起一些专家学者的异议:“嫖宿幼女属道德作风范畴当行政处罚,醉酒驾车伤人的主观恶意不明显”,简直是在强暴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