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与政策专题通讯(二)——沪港通政策解读及情况通报
(2014-11-28 08: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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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与政策专题通讯(二)
——沪港通政策解读及情况通报
上海上市公司监管通讯
(2014年第7期)
上海证监局
【编者按】为帮助辖区上市公司及时掌握政策动向,加强监管要求的传导,今年初上海证监局以上海上市公司监管通讯为平台推出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与政策专题通讯。本期专题通讯将解读沪港通政策,通报相关情况,并对其中与辖区上市公司直接相关的沪股通情况进行重点介绍,旨在促使公司更好地了解沪港通,更好地应对沪港通带来的相关变化。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与政策专题通讯(二)
——沪港通政策解读及情况通报
一、沪港通概述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于近日发布联合公告,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下的股票交易(简称“沪港通”)定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简称“《沪港通规定》”),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二、沪股通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0号),沪股通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ST股票、*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B股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期限股票除外)。同时,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根据最新颁布的沪股通股票名单[1],上交所共有568家上市公司纳入沪股通,其中上海辖区上市公司86家(名单详见附件)。
三、沪股通相关规则介绍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批准上交所和联交所开展沪港通试点,此后,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陆续发布[2]。
1.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014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沪港通规定》,明确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并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不受此限);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11月6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问题的有关情况》,明确了沪股通实施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信息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2.上交所相关规定
2014年9月26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就相关标的的调整、担保卖空、额度控制和持股比例限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014年11月1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加强沪港通业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上交所外部网站为沪股通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沪股通公司可以在交易日上午开盘前、上午收市后至下午开盘前,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提交需要及时向市场公布的临时公告。上交所同时发布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明确,香港中央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按规定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沪港通实施后,境外投资者将通过依法交易沪股通股票成为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沪股通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股东权利的行使、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媒体质疑的应对等将面临新情况,公司应当重视并积极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主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上海证监局将进一步强化“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责,加强对辖区上市公司的依法监管和指导培训,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上海辖区纳入沪股通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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