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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不互发祝福短信”有点避重就轻

(2010-09-29 2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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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过节不互发祝福短信”有点避重就轻

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向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下发通知:要求自今年国庆节开始,法院的工作人员之间不再互发短信,元旦和春节期间也不再互发贺卡。一些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赞同省高院的这一要求。(929日,新华网)

的确,想一想逢年过节时你我的那些纠结:祝福信息快要将手机挤爆;想来点原创祝福给好友亲朋却绞尽脑汁想不出来;收到的祝福信息大同小异,多是只修改了发信人姓名体会不到祝福的真实。这下好了,河南高院“一纸禁令”,意欲将祝福短信扫入历史垃圾桶,据说此举“赢得了一些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赞同”。

翻看网友对此通知的跟帖评论,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赞同”却遭到广大网友的针锋相对。这或许是“不在其政,不感其受”的缘故。但我以为,“过节不互发祝福短信”的确有点避重就轻。至少,它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其一,谁来监督法院工作人员不再互发祝福短信和贺卡?现代社会是通讯信息社会。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几乎人人都拥有一部手机。如此浩繁情况下,工作人员是否在过节时给领导同时发短信,送贺卡怎么被监督发现?如果有人发了短信或送了贺卡又“该当何罪”?

其二,“过节不互发祝福短信”有侵犯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之嫌。法院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人员,但其前提又是这个社会的普通公民,享有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切正常权利。自由交往,自由表达情感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如此“禁令”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负担,但与是否“造成很大浪费”、“提高工作效率”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以行政命令般的口吻禁止“过节发祝福短信”是权力意志的表现,实际上已经构成对公民个人自由表达权的侵犯。

其三,“过节不互发祝福短信”搞错了对象,“跑”错了方向,有些避重就轻。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力。作为正常的情感交换方式,法院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在逢年过节自由表达祝福,传递情感。但从目前来看,如何保证司法公正,法律威严,维护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才是法院工作人员值得斟酌和思索的话题。那些“躲猫猫”,“喝水死”;那些讨薪工人被打,弱势群体悲戚的故事每时每刻都在你我身边上演。法院工作人员不去维护正义,促进公平,却在这里管起了个人手机短信,实在令人感觉愤慨和荒唐!

当然,“过节不互发祝福短信”也并无“十恶不赦”之处。它至少表明了河南高院摒弃形式主义,渴盼提高司法效率的姿态和决心。但是,在法律尚未获得足够尊严,法律系统还十分不完善,法律援助尚不发达的大前提下,企图“一纸禁令”管住法院工作人员的手机,又何尝不是一种活生生的形式主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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