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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一个案例的学习--与风道长商榷

(2011-06-21 1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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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STAR老师说的对

案例:

某组出发前大家都互相确认了球号、品牌,其中ATitlist4号、B是同样品牌的2号;某洞,两人击球后的球在球道上只相差 两码左右,轮到A先击球;A看到后面的这个球是4号球,没做多想就打了一杆;B准备击球时一看,剩下的那个球是4号,马上觉得A打错球了,因为自己的球是2号;球童说没有错,是4号,B前一洞有一次下水,球童换成了4号球,没有告诉BB再仔细看了看那个球,还是认为不是自己的球,因为自己的球要新一些。

A不认为自己打错了球,因为自己本来就一直用的4号,B也没有告诉大家换过球了,甚至连B本人都不知道换了4号球。

由于B的球童确实是在之前已经把2号球换成了4号球,实际上这时候A也不能完全确定刚才打的那个球还是不是自己的球?两个球的“新旧程度”固然可以作为辨别参考,但毕竟开球时都是没有用过的新球,不能百分之百肯定。(注:裁判能否肯定没什么意义,裁判没有义务在球员使用球前确认球员的球的标识,判罚依据模棱两可是大忌。球员才是认清事实的主角,裁判只是根据事实和适用的规则给出对应的判罚

按规则该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在规则上属于俩人都无法确定和辨认自己的球,都只能做“遗失球”处理,俩人都必须罚1杆回上一杆的地方重新打。

可能有人会问:B换了球没有告诉其他人,谁知道是不是他的球?是不是应该罚B

规则并没有规定换球时“必须”通知同组的其他人,所以B的这种做法本身并不违规;但也正是因为B随后无法提供足够的依据来区分和辨认自己的球(注:按照事实是正确的辨认发生了,于是才有了争议),所以就只能也按“遗失球”对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场上互相确认球号、换球时主动通知一声是一个非常好的习惯,否则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纠纷。(这句话才是判罚的意义)

 

个人学习小结:

案例AB4号球的判例,就事论事似乎有点和稀泥。
按照道长所言,AB最后还是还是对球属作出了明确的判断,也提供了做出判断的依据并被认可,比如B是新球,新球和旧球除了视觉差异外,球表面差异也是显然的。
打错的一方确实很冤,不小心掉坑里去了,值得同情,虽然这个坑并非B的故意,B如果对此表示歉意更完美些(规则没如此规定,但人情当如此),但事实是打错球了,所以被罚是规则决定的,不是B决定的也不是裁判长决定的。
基于以上的思路,判罚B也属遗失球显然有失公允。

可以确认的打错球,判罚成遗失球。直观上,适用规则是不恰当的。
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但如果活过规则之外呢?

平时打球挂上的时候,这个时候一般都会比较善意地商量。这才是快乐高尔夫的意义,如果B歉意地容许A重打,A一定因为B的大度而高兴,这时超越一下规则,换来彼此的友谊不是更好吗。从这个意义上,死规则不如活人的好!

本是留言评论的,但似乎没说透,所以弄来凑合成一篇博:)

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请AB不要对号入座,错误之处请风道长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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