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谢-J】《少年月刊》2016年1—2合刊发表的两篇作品,感谢编辑选稿!
(2016-03-03 15:53:03)
标签:
教育少年月刊20160102多棱镜 |
分类: 感悟生活,感悟人生 |
狂舞的刀
白玉成
刘强生性怯懦,在校期间经常被一些同学欺负。他很自卑,很想强悍起来,可无论自己怎么做都强大不起来。一日,他在街头闲逛,见摊位上卖各种刀具,便选了一把带在身上,想用来防身。
说来也巧,这天课间,他和几个同学在走廊里拖地,无意间把脏水溅到了同学王健的裤子上。可王健不是个好惹的茬儿,平时就很霸气,他当时就炸了,气势汹汹地说:“刘强,马上把我裤子上的水弄干净了!”刘强哪敢说个“不”字,只好乖乖地把王健裤子上的水擦了。可没料想,王健竟趁机踹了刘强一脚,还趾高气扬地说:“你别想着报复我,不然有你好瞧的。”
本来擦了裤子这事情就算结束了,可王健的确太过分了,平时忍气吐声的刘强无法忍受这次侮辱,转身回到班级,拿出那把尖刀,冲着王健喊叫起来。王健一看不妙,吓得赶紧就跑了。
乱哄哄的声音招来了不少同学,也惊动了班主任和学校领导。在班主任的批评教育下,刘强慢慢平静下来了。一场虚惊,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可事情不知怎么让社区派出所获悉了。一天,民警将刘强带到派出所进行了仔细询问,经调查,刘强所携带的刀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携带国家管制器具罪,应受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后果,也要给予治安处罚。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生性怯懦的刘强在受到他人侮辱伤害时,因一时冲动,借助刀具以示恐吓、威胁他人,虽未造成他人伤害,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不免要受到法律制裁。
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很容易造成人员伤害,所以要提醒提醒青少年,在面对同学之间的矛盾时,一定要理智解决,切莫采取极端手段,以免铸成大错,害人害己。
谁动了我的照片
白玉成
琳琳是个漂亮的女生。2012年9月的一天,琳琳所在的学校来了几个人,声称是一家通讯公司的,要招一名学生做某品牌手机代言人。经过一番面试,琳琳最终被选上了。
随后,该公司找到琳琳的父亲,与其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期间,该公司可以使用琳琳的肖像用于手机宣传,并承诺一定的报酬。琳琳一家人非常高兴,庆幸有这么一个既可以赚钱又能锻炼孩子的机会。
两年时间里,通讯公司以琳琳的照片制作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并悬挂在全省各主干道、路口、广场等醒目位置,对该品牌手机的宣传推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过了协议规定的时间,该公司仍在使用琳琳的照片做广告。琳琳虽然还小,可她还是觉得通讯公司不该继续使用她的肖像了。于是,她将此事告诉了父亲。琳琳的父亲便与通讯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撤下广告,但该公司不同意,更不想再支付琳琳的肖像使用费。于是,琳琳在父亲的陪同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10000元的诉讼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关费用。
2015年1月,琳琳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经过缜密取证审理,最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通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口头向原告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在法律面前,通讯公司无从辨别,不仅停止了侵权行为,还如数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方圆律师提醒
在协议期间,该通讯公司一直在履行其权利。协议期满后,该公司却在当事人琳琳不知情的情况下,仍使用她的肖像赢利,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琳琳的肖像使用权。让人可喜的是琳琳能给及时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同学们要注意,当你或周围朋友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