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找“乐”》原创首发《少年月刊•初中版》2015年4期
(2015-02-02 20:24:09)
标签:
育儿玩火找“乐”少年月刊多棱镜 |
分类: 感悟生活,感悟人生 |
玩火找“乐”
于亮亮今年15岁,他有一个特别的爱好就是喜欢玩火,熊熊燃烧的火焰会让他感到无比兴奋。他常常拿着一根木棍,绑一布条沾上一些容易燃烧的油,然后点着迎风快速跑动,模仿电影里的场景,同时嘴里还喊着一些 “冲啊”“杀呀”等的口号,看上去很是威风。父母、邻居多次劝他不要玩火,这样很危险,可他就是不听,甚至还有意卖弄他的“杰作”,气得大家真拿他没办法。
有一天,于亮亮突发奇想,如果点着一个很大的物品会是什么样子呢?于是,他一个人偷偷地来到学校后面,四处张望,见没人,便点着了一堆废旧物品。看见火着得很猛,他不但没有呼救,反而在一旁拍手喊“痛快”!无情的火苗越烧越旺,不仅舔嗜了那堆废旧物品,甚至快要延伸到旁边的学校库房。眼看就要闯祸,于亮亮迅速溜之大吉。还好当时库房有人,第一时间化解了这场灾难,但他们并没有注意到逃走于亮亮,还以为是由于天气太热发生的自燃事件。这件事后于亮亮又冒出一个刺激的想法——在居民区点火,让消防车来扑救,好看看热闹。
于亮亮来到自家所在的小区,悄悄地把一支点燃的香放在楼道的杂物上,然后下楼等待。不一会儿,楼上冒出浓烟,消防车呼啸而至,整个小区乱成一团。看着居民的狼狈相和喷水的消防枪,于亮亮高兴得咧嘴大笑。可就在他沾沾自喜的时候,公安人员将其抓获。这次的损失非常惨重,很多楼房都不同程度遭受了损坏,总价值达15万元之多。事后,于亮亮家长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最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于亮亮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于亮亮为图一时痛快,放火玩乐,却不知这样做的危害性,结果引发火灾。不但导致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和巨大的财产损失,也使自己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如果他早一点知道玩火的危害性,也不会被判刑。俗话说“水火无情”,也请各位同学吸取教训,不要试图玩火,那样只会害了自己,误了青春。
地址:(166258)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蒙中
QQ:393881112
手机:15604864318
邮箱:dqdmshanshi1234@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