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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拘留权紧急状态公安部门警务人员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4月27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以往的观点认为只要拘留了,最后又没有被定罪,就应当给予赔偿,这就是常说的结果责任原则。从被羁押人的角度看,是合理的,这是无罪推定的自然逻辑结果,“但是公安部门和一部分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安的风险会比检察院和法院要大,因为刑拘本来就是以嫌疑为主的。”
也就是说,从“抓错就赔”到“抓错不赔”最明显的结果就是降低了公安部门的风险。如果像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所说,“如果都赔,公安部门可能不敢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拘留权”,那么,有了“依法拘留放人不赔”这把尚方宝剑,在警察素质参差不齐,某些警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的当下,老百姓有理由担心,在紧急状态之外,一些警务人员是否会随意行使拘留权呢?如果说以前因为有“抓错就赔”甚至追究责任的约束,公安部门对动用拘留权还有所顾忌的话,那么,在“抓错也没事儿”的心态左右下,不排除一些警察把拘留当成一个得心应手的手段滥施。果如此,公安机关的风险是降低了,办案也可以放开手脚,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证呢!
我以为,既然法务部门担心的是“拘错就赔”会限制公安部门在紧急状态下,不敢放手行使拘留权,那么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学者的建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措施,法律上给予不涉及赔偿的授权呢。特殊情况下,老百姓有忍受的义务,也符合国际惯例,大家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