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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恶意透支不应忽略银行责任

(2009-12-16 14:57:05)
标签:

信用卡

发卡

司法解释

明细

郭小姐

中国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看到“两高”关于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时,我还看到这样一个新闻:12月16日的《北京晨报》报道,郭小姐为了帮银行的朋友提升业绩,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并没有拿到卡。5月份,一个自称是光大银行法务部的律师说信用卡欠款2000余元,郭小姐以为是朋友刷的卡,便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存了钱,从此就开始了噩梦之旅。“我每天都接到催缴欠款公司的电话,说信用卡欠款14000元。我在光大银行催缴中心查询的是有欠款,但他们不提供消费明细,说还清欠款后才会有明细。”但郭小姐在银行柜台查询却没有显示任何的账户信息,这时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

从郭小姐的遭遇,可以发现银行在诸多“信用卡问题”中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信用卡发卡过滥。相信像郭小姐一样,为了帮银行的熟人完成发卡任务,而“被信用”的人不在少数。中国信用卡在经历数年“跑马圈地”式的发展后,正面临着极大的尴尬:一方面,业内盛传“发卡300万以上再谈盈利”;另一方面,银行粗放式的“人海战术”办出的卡,因审核把关不严,风险与日俱增。所以,两高的司法解释应该明确银行规范信用卡发行,防范风险的责任。银行应该为自己发卡过滥、监管不严造成的损失买单。

其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持卡人的还款责任,却没有对银行应尽的义务进行约束,忽视了持卡人的利益保护。还以郭小姐的遭遇为例,她在被催缴欠款公司欺诈后,想在银行提取消费明细,却遭遇银行“还清欠款后才会有明细”的霸王条款。银行之所以敢挥舞着“合法”的大棒追欠,却不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正是有了司法解释中“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还不还款就“犯法”,这样的条款在撑腰。我不让你看明细,不给你服务,你也得乖乖的还款。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恶意透支的必要性是毋庸质疑的,但严惩恶意透支者的同时,不应该忽略银行本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信用卡违规套愈演愈烈,暴露出了中国信用卡体制尚不完善,国内发卡银行太多,管理混乱,行业规范不健全,发单行、银联权责不明等诸多行业现状。有关专家指出,只有建立专门的信用卡监督部门,对发卡行、收单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VISA和银联等进行监管,目前信用卡管理混乱的局面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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