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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如何从账单变成钞票

(2009-10-09 14:21:51)
标签:

法律

就业

加班工资

监察部门

工资基数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国庆中秋长假如果加班工资到底该怎么算?《华西都市报》(10月9日)给出的答案是: 10月1日、2日、3日、6日为法定假日,这4天加班拿三倍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为公休日,这4天加班拿双倍工资。如果大假8天都在上班,加班工资就相当于平时上20天班的收入。如果加班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加班工资如何发放并不是一道难解的数学题,各单位劳资部门一清二楚。可真到了清算真金白银的时候,一些单位的“一支笔”大都揣着明白装糊涂。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赖账。

目前一些赖账单位通行的首选做法是以“补休”代替“补钱”。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规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不得以补休方式抵充。但是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选择补休或补钱方式,应优先选择补休。或许正是这个“但是”,让个别单位找到了可钻的空子,就休不就钱,一律采取“事后调休抵充”的利己方式,这其实是对职工的一种 “柔性侵权”行为。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发放加班工资,却在工资基数上大做手脚。国家对法定假日加班费的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在工资基数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企业便借机打擦边球,通过混淆工资基数来变相压低加班工资,甚至将工资基数等同于最低工资。

每逢节假日,加班工资都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劳动监察部门也声言要对违规单位进行严厉打击,可尴尬的现实却鲜见因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被处罚的单位。难道是这些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吗?非也。加班费发放无序原因比较复杂,但一个最直接最明了的原因是,在当下极其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职工担心丢掉饭碗,而不敢和单位较真儿,这在很大程度上容忍了单位的侵权行为。而劳动监察部门奉行的又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执法理念。在这种几乎没有任何违法成本的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抱着“不赖白不赖,白赖谁不赖”的心理,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如同废纸。

事实证明,要想使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步入良性轨道,就必须强化法律法规不容挑战的严肃性,对违规用人单位的制裁必然坚决、果断而准确。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变等举报上门为主动出击,只有加大违法成本,才会彻底摧垮这些违规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否则的话,劳动部门算出的“加班8天可领20天工资”这一结论,只能是一纸账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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