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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闲置费”能终结“圈地运动”吗

(2009-09-29 14:18:17)
标签:

房产

圈地运动

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

财经

分类: 读书札记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9月29日  重庆晚报)

来自《第一财经日报》的消息显示,中原地产研究中心8月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称,知名开发商于2003年~2009年上半年间获得的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块占43%,剩余57%的土地尚未形成实际供应,其中27%的土地“待开发”,30%的土地“规划在建”。

一边是大量的开发用地闲置,一边是开发商在高调拿地,地王频出,新的“圈地运动”在各地此起彼伏。花巨额资金买地,却束之高阁,在普通老百姓看来,这无异于癫狂之举——难道开发商们没有计算过今后的违约成本?万一这些地块因地价过高无力开发,它们将背上多重的包袱?但是,如果你这样想不仅是很傻很天真,而且是杞人忧天。

大肆拿地屯而不建,以期助推房价,在房地产行业已不是什么秘密。业内人士指出,开发商之所以敢这么大胆的“储备土地”,是因为地块违约或闲置的成本并不高,甚至是零风险。事实上,就政策而言违约风险并不低。早在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就通过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文本里的违约责任更是明明白白:开发商在合同签订10日内,须缴付出让金总额的2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并按合同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0.5%。的违约金;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从执行情况来看,真正被收回的土地少之又少,而由于地价上涨幅度明显,违约金几乎不存在任何威慑力。大多违约的开放商都能成功解套,甚至还可小赚一笔。囤地的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屡屡化险为夷,除了市场因素外,一个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消极监管使然。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对开发商的囤地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可尴尬的现实是,地方的“卖地财政”政策已经让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开发商“囤地”已经成为推高房价的主要元凶,改变土地供应模式,防止开发商囤地垄断资源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对闲置土地收费增加了开发商的持地成本,甚至超过自己囤地的收益,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缓冲开发商的拿地冲动。关键是要执行到位,随时掌握企业拿地之后的项目开发进度。如果还仅仅保持在严厉表态的层面上,开发商的“圈地运动”就无法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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