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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心

(2018-09-12 16:53:24)
标签:

律师

估价报告

分类: 学法懂法

 http://s16/bmiddle/001HHFGczy7nzrZyJ3N3f&690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拟拍卖房产的估价结论不服而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过程颇为曲折。

笔者委托人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偿还法院判决的确定金额,同意将自己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法院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由于执行法院、房产、被执行人各处一省,所以估价人员会同申请执行人等到房产所在地现场勘察时,被执行人未能到场,意外发生了。

大约一个月后,被执行人接到《估价报告》,有点儿晕,北京南三环边上的房子,估价报告上房地产单价仅为52169/平方米。被执行人不久前因要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刚刚收到估价机构对位于同一小区的相邻房产出具的《房产预评单》,上面显示房地产单价为65000/平方米,显然,52169/平方米与65000/平方米相差过分悬殊,而且从网络搜集的北京市房价走势图与各大二手房平台显示的交易实例来看,该段区域的同类房产均价已经接近7/平方米左右。估价报告作为拍卖中的参考,显然房地产单价和总价对拍卖过程、流拍后的二次降价拍卖以及最终竞拍成交价将影响巨大。

所以委托人对《房地产评估报告》十分不满,认为不仅估价结论存在严重的问题,甚至估价员职业道德也存在严重的问题,经过笔者会同团队小伙伴们的反复研究,确定存在若干项实质性的违法问题,为此,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

向谁提?

笔者择良辰将异议材料当面交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说不应该交给他,让去院里问问。于是笔者驱车十几公里到院里找负责执行立案的窗口,一位男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又电话联系了负责执行的法官,几番讨论后,说您去执行裁决庭立案窗口再问问吧?于是笔者又到了执行裁决庭立案窗口,立案的小姑娘给所有相关人员又打了一圈电话后,终于给笔者开具了材料清单,并告知三日后答复是否立案,一周后笔者如愿收到了立案的回执。

谁来管?

一个月后,执行裁决庭的法官打来电话,说过来谈谈。

笔者赶上一早的高铁到了执行裁决庭法官的办公室,只是堆成山的案卷散落在狭小的办公室各处,一位五十来岁的法官,我们姑且称他老法官吧,说,唉,没办法,他们庭一共6个人,到现在1500件案件。等了约一个多小时,老法官才接待完了前面的异议人,轮到笔者,老法官从书柜里拿出一本人民法院出版社关于执行问题的书,翻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说提执行异议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条件呀,只见上面写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老法官说,当事人只有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异议我们才受理呀,你看你这个是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应该交给估价机构,我们部门不受理的。然后又指着第二百二十五条条文下面的附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说,你看看,这里有规定,当事人提异议必须是执行中法院的错误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原文写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老法官这一说确实让人头晕,估计着被执行人自己来就垂头丧气地回去了,幸好笔者事前作足了功课,拿出了刚刚自20189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指着最后一条说,您看,这个规定上写着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然后又指着该文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说,向法院提出咱们有依据的呀,即使评估报告没有第二十二条的违法性错误,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也应当交评估机构让其予以书面说明,咱们还有后续的程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笔者接着说,我们的立案的时间是91日之前,虽然当时不明确,但是咱们立案窗口收了呀,现在新规定生效了,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当然得交给法院了,至于法院交给哪个部门承办,这可不是我们的事儿。

老法官说,哦?我还没看过这个规定呢!能给我留一份吗?我说可以,法官说这个案件我们研究研究,查查估价机构的资质,也就这样了。我不置可否,心想,怎么查是您的问题,异议中我们已经对《估价报告》提出若干项问题了,如果驳回我们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回京后我立即又补了一份法律意见给老法官寄过去,说实在的,真不放心,想想那办公室里杂乱不堪、堆积在各处的案卷,真怕他过几天就把这事儿给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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