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中院一审“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很多人引“孝”字讲情说理,认为激情刺杀施暴者的于欢属正当防卫,无罪。我们暂且抛开《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诚然,让只有22岁的儿子现场观看其他男性用最下流的手段侮辱他的母亲,任何人都会感到极其的羞辱与愤怒,“恨不得杀了他”是每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再正常不过的心理反应,这个时候“挥刀救母”,从人伦上讲,“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可以获得绝大多数人的理解与支持。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于欢并没有在此时实施“解救母亲”的任何行为,为什么?因为现场对方有11人,力量对比过于悬殊,于欢被这群人控制坐在房间一侧的沙发上,亲眼见证着这群人对母亲的羞辱却不可能有机会实施任何的反抗行动,尽管此时于欢内心的愤怒已经达到了十分的高涨程度,但是,“打不过”的理智让于欢在此时,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的反抗行为。
事件的关键转折点在报警后警察出现在了现场,于欢本以为可以摆脱“力量对比悬殊”的不利状态,“从长计议”,但警察对现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状态没有任何有效的处置和缓解,径直走出了接待室准备离开,请注意,此时,“警察的离开”导致于欢的恐惧进一步加剧,而现实的威胁也在一刹那间骤增,“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此时再次被控制住的于欢对于后果的想象使恐惧达到了极点,即:警察来了对方也是有恃无恐,如果不反抗必然遭致比刚才更为恶劣的羞辱、遭受更为恐怖的经历(于欢此时对危险的临时判断是符合现实状况和事物发展逻辑的),因此,于欢面对即将遭受的“更为恶劣的后果”,拿起了桌上的水果刀(事先无计划、无准备)说:“别过来!”,但这些人基于本来的优势地位,并不信这个年轻人能有什么作为,仍然上前施暴,导致最后被于欢刺伤。从事件的发展过程上来看,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于欢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对“正在进行的行凶”后果的判断并没有超出一般人对当时特定环境下后果的理性与判断,于欢的防卫行为正当,但并非是因母亲受辱而义愤填膺的反抗和报复行为。
李国蓓
2017/3/27
附:《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地址:http://weibo.com/p/1008081e364a300148a8ca27bd1bba68620f22?k=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from=501&_from_=huati_topic#_rnd14905856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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