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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即无权利”——驳《还原》一文

(2015-11-04 09: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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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针对2015111 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选举日委员退场罢选一事,14名新、老委员共同主张申诉,并发表了《关于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换届选举拒绝投票的申诉与声明》(附二,以下简称《声明》),旨在希望协会能够启动申诉救济程序,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随后,一篇作者未署名但以“现场选举人”自居的《还原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选举风波”的真相》(附一,以下简称《还原》)一文出现,行文极具个人攻击性,对14名委员罢选的行为示以嘲弄和讽刺,作为同一委员会委员,工作尚未开始便同室操戈,用其文末的话讲:“如果律师自己天天撕BI,除了让人笑话外,还想指望什么别的?”,我认为这样的人品不仅缺乏修养,也缺乏共同合作的精神和追求公正的理念,为驳斥其不恰当地观点,本人对此文中的一些罔顾事实的不当言论进行回应:

首先,《还原》一文中提到现场与会委员“一共18人”,“虽然‘宪法大律师们’以退场相威胁,但是仍有若干委员未受裹挟,还是留下来投票了。投票结果也由大会主持人宣布:田燕刚律师当选主任,韩映辉律师当选副主任。”而事实上《声明》中署名的14位委员中有11人以上是现场与会的委员,文中所提“杨航远律师”虽未联名,但其当场表达了对本届选举不公开不透明的极度失望,会后又向新、老委员们表达了退隐之情,对此,大家都十分理解,所以当日现场因反对本次选举而退场的新、老委员达到12人以上。如果排除两名候选人,即田燕刚和韩映辉律师,那么这位以选举人自居而又对田燕刚律师极尽呵护之能并公开表示不认识本委员会14位“宪法大律师”的新委员写手,我相信即使他不署名,大家也心知肚明!

    其次,14名新、老委员联名主张申诉并非是针对当日两位候选人资格的行为,而是要求透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民主推荐”过程,主张公开内部评定标准、依据和提供申诉救济途径。14名新、老委员从未否定田燕刚和韩映辉二位律师不能参选、不够资格参选,也从未表达正式候选人只能确定上届老委员不能确定本届新委员。14名新、老委员质疑的是:为什么填报主任、副主任一职的三位上届老委员竟无一人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而三位在律协其他职能部门身兼要职的新委员却成为正式候选人?为什么落选自荐人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通知,为什么不提供申诉救济途径?对于现场发生的候选人董刚律师缺席,针对“二选二”的特殊情况发生,为什么不能要求补充增加候选人名额?此前我在《选举日,我为什么退场?———宪法专业委员会一位委员的心声》(附三)中已经明确表态,我不以老委员自居,也不排斥新委员参选,我相信这也应是当日退场的所有新、老委员们的共同心声,我们只是为了争取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候选人的机制,而不是必须、只能、绝对选择老委员,如果是这个心态,一同选择退场的新委员的行为又如何解释呢?!

    第三,成为正式候选人和正式当选是两个概念,新、老委员退场绝不是《还原》一文的作者理解的老委员对田燕刚竞选主任一职的心胸狭隘,小肚鸡肠!《还原》一文把委员们对程序的质疑变成了对选不选择田燕刚作主任的质疑;把追求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当作对选举制度的破坏;把杨航远律师对选举过程极度失望的心情当作高级黑;讥笑新、老委员们为竞选者的礼貌性鼓掌;嘲讽与自己意见不一的14位同仁为“宪法大律师”!这样的人品、这样的心胸、这样的行为方式,与之为伍,真是羞辱!

    “无救济即无权利”,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14名委员申诉的是对“民主推荐”、“会长会议提名”的协会选举前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望《还原》一文作者早日堂堂正正站出来,公开其大名,有各种不服可以公开辩论,切莫作蝇营狗苟、歪曲事实之事!

作者 李国蓓

2015-11-4

 

附一 (文中划线部分为标识重点,事后增加)

《还原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选举风波”的真相》

最近在律师界一份14人的声明指向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的选举。本人作为一位选举人,非常“有幸”全程目睹了全过程,对现场发生的事情也不吐不快。

一、    候选人是怎么产生的?

主持会议的北京律协副会长赵曾海在选举之前首先说明了候选人产生过程。这次候选人的产生是经过自荐——民主推荐——会长会议决定三个程序。其中民主推荐是最重要的一环,律协全部理事和监事对自荐候选人进行推荐。会长会根据民主推荐票数和专业委员会的规模,确定候选人人选。赵曾海副会长还特别说明,即使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也不意味着水平就比别人低;被确定为候选人的也不一定比别人更好;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说明还要继续努力,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做好工作争取下届再来。赵副会长甚至还自黑了一下,说自己被选为副会长也不是自己水平有多高,可能还不如在座各位。(赵副会长看来是预见了来者不善。呵呵呵)不过赵副会长的一篇苦心显然没有得到理解。

事儿闹大了。我也顺便查了一下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说的是: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会长会议提名。既然根据规则,提名权在会长会议,那没被会长会议提名自然也没得说。作为一个旁观者,我倒是想,与其质疑会长会议的提名,倒不如反思一下为什么没有会长会议提名?

二、    是等额选举吗?

还是先看看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说的是主任、副主任要实行差额选举。实际情况呢?

主任候选人两人:田燕刚、董刚,副主任候选人:田燕刚、董刚、韩映辉。根据选举办法和自荐原则,候选人可以同时选择选主任和副主任。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二选一,副主任虽然是三个人,但实际也是二选一(因为当选主任的,就不用计算其副主任选票)。这仍然是符合选举办法。

不过选举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董刚律师因为家庭原因没有参加现场选举(具体原因赵副会长也说了,但是在公开场合,就不要揭人家的个人变故了,否则太不人道)。但是其选举人资格还在,其名字也在选票上。不能说没到现场就取消人家的参选资格吧!真要这样,那才是违反选举办法。

而且据说还有一个专业委员会(好像是担保法专业委员会)也是出现这种情况,三个候选人,有一个没到场,实际演说的就两个,最后一个当选主任,一个当选副主任。至少没有听说那个委员会有人提异议。看来,搞宪法的就是不一样,对规则理解也和大家不一样。再次呵呵。

所以,宪法委员会不是等额选举。至于14人声明说的“实质等额”,不得不佩服14位“宪法大律师”“创设”概念的能力。选举是个程序问题,是等额就是等额,是差额就是差额。不知道“实质等额”到底是等额还是差额?

三、    宪法委员会必须考虑工作的延续性吗?

这才是问题的根本。14位宪法大律师的意思是:宪法委员会应该从宪法委员会的老委员中产生,这才符合实质正义。最要的事情说三次:呵呵,呵呵,呵呵。

看来宪法不愧为根本大法,连搞宪法的人都可以搞“特殊化”。

还是回到选举办法吧。对不起,选举办法没这一条,连和这相关的一根毛都没有。

这一条就不用驳了吧。再说下去,丢自己人脸事小,那侮辱读者智商事大。

四、    田燕刚律师是否够格?

田燕刚律师是否够格由选举人来判断,由选票来决定,这就是民主。

一个候选人没法让所有选举人都熟知,每一个选举人也无权要求候选人必须是自己认识和熟知的人。如果要是按照14位大律师的逻辑,我也可以要求14位大律师都不能做主任、副主任人选,因为我也孤陋寡闻到对14位大律师一个都不认识。

正因为如此,才有一个竞选演讲环节(说实话,在这一点上,我觉得律协的选举已经是中国最民主的选举活动了,对照一下别的选举吧,不列举了)。演讲打动你了,你就选他;没有打动,你就另选别人。

个人以为,田燕刚律师的演讲还是非常实在,重点突出。我至少记住了他说的三个关键词:“分享”、“平台”、“发声”。五分钟的演讲能不平铺直叙,让人记住要点,已经很不容易了。而且他还是研究宪法的博士。做实务的律师有这样的宪法学术背景,本身就很少。田燕刚律师的演讲也赢得了全体鼓掌。(不过现在看起来14位宪法大律师的掌声是“礼节性”的)

韩映辉律师作为副主任候选人,也非常诚恳地表达了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和责任承担的医院。

再说了,就是对田燕刚律师不满意,那可以冒着风险选另外一个候选人啊。

至于“宪法大律师们”说的“宪法类案件”,恕本人见识短浅,没有耳闻。

五、    谁在破坏程序?

14位大律师将矛头指向了现场监督的监事长,但是现场的情况实际上律协副会长和监事长已经在程序之外,非常照顾了“宪法大律师”的情绪表达。

赵副会长在主持时开始明确表达了,本次会议三个议程:候选人陈述;投票;宣布计票结果。

在投票前,炜衡所的杨航远律师突然站起来,向赵曾海副会长要3分钟,说是要表达自己的想法。对于这种超出程序之外的要求,赵副会长表现出很高的民主素养,同意他说。实际杨航远律师说了7分钟,但是赵副会长仍然仍由其表达,没有做任何打断。相反,主任候选人只有5分钟,计时员一举牌,主持人就打断,坚决不允许说下去。杨航远律师所得到的待遇比候选人还高。(真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和这个社会的现实一样,很无语。)杨航远律师除了抱怨上届工作未得到支持外,还提醒候选人手机会被监听(不知道这算不算是威胁,让候选人知难而退)。杨航远律师长篇大论后,又有三位律师要说话,赵副会长非常耐心地允许发言者不受限制地说下去。其实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为什么候选人没有我们老委员?”其中也包括对候选人的一些羞辱性的语言,诸如“这是从哪儿钻出来的一个人?”“你懂宪法吗?”(不说了,再说下去,斯文扫地,还伤害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田燕刚律师看来还是很有气度,没有当场对撕。)当然,赵副会长仍然是翻来覆去地解释候选人规则。

在此过程中,赵副会长多次提出继续选举程序,多次被恣意发言打断。由于发言并无任何新内容,根据选举办法,作为对选举进行全程监督的监事长建议主持人按照选举程序继续下去。这时,以杨航远律师一甩椅子,说:“这个选举没法选,我走了。”然后多位“宪法大律师”纷纷摔门而出。

不过,鄙人倒是很奇怪的一点:“带头大哥”杨航远律师居然不在“14位大律师”之列,不得不佩服手段之高明。“我来领头,你背黑锅。”

六、    选举是否有效?

14位大律师突出强调了一点:全部委员18人,反对人数14人,因此,反对人数达到半数,选举无效,应当重选。

不过非常遗憾,“宪法大律师”们再一次吃了规则的“亏”。

选举办法规定:“得票多者当选相应自荐职位。”

什么意思:相对多数当选,不是绝对多数(过半数)当选。

律协的这个规定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只要符合报名条件就可以成为委员,基本不设门槛。以前选举时的出席率也不是很高,有时也有迟到或早退的情况。由于律师都很忙,如果按照绝对多数决,可能导致安排好的选举无法进行,对出席选举的委员也不公平。所以,采取的是相对多数决的选举规则。不投票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除此以外,别无他用。

虽然“宪法大律师们”以退场相威胁,但是仍有若干委员未受裹挟,还是留下来投票了。投票结果也由大会主持人宣布:田燕刚律师当选主任,韩映辉律师当选副主任。

“宪法大律师们”再次“失算”——选举有效。

还是回到我们的宪法吧。四中全会提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记得每一次选举,大街小巷挂的最多的标语就是:“投出您神圣的一票。”法律是什么?是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法律人的天职是什么?依法办事,对法律和规则予以尊重,并遵照执行。

律师界天天向外界呼吁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如果律师自己天天撕BI,除了让人笑话外,还想指望什么别的?

 

附二 14名北京律师的声明)

《关于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换届选举拒绝投票的申诉与声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各位副会长、各位理事、监事、代表:   

    我们是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现就2015111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违规选举情况,向协会提出申诉,陈清事实并发表声明如下:

    北京市律协定于2015111日下午选举主任、副主任。本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8人。我们准时出席了选举会议,到会委员约20人。会议由赵曾海副会长主持,张卫华监事长列席。会前,所有委员未收到关于主任、副主任人选的通知。会议开始后,赵曾海副会长首先介绍了选举规则,之后分别由律协确定的主任候选人田燕刚律师、副主任候选人韩映辉律师发表了演讲,另一主任候选人董刚律师因故缺席。但是,另有三名按照律协规定程序已经自荐主任、副主任的委员未能成为候选人。此时,本次选举已经由规定的差额选举变为等额选举。

    鉴于此,我们作为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本着对协会和宪法专业委员会工作负责的态度,纷纷发言对此次选举的不正常情况提出质疑。质疑体现在:

    1、候选人的名单酝酿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何三名自荐委员没有被列入被选举人,且未获得任何通知,无法获得权利救济。

    2、宪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是否要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即未获推荐三名自荐候选人均为多届老委员,而新的推荐候选人均为第一次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其中张鹏律师连续担任两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被律协评为优秀委员;梁小军、杨航远律师多年来积极参加宪法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

    3、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应当是差额选举,而非等额选举。为何此次选举实质变为等额选举。

    4、对于田燕刚律师,我们依然不知道其执业处所、执业情况、执业方向,对此他本人的情况完全不了解,实难就此投下赞成票。(据事后了解,其本人并非从事宪法类案件业务。)

    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赵副会长能否考虑本次会议的特殊情况,延期选举,并提请会长会议重新考虑宪法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面对我们这些委员的质疑,张卫华监事长指令赵副会长程序合规,强力继续推动当日的选举,并且表示哪怕参会委员不过半,哪怕就剩几个人,只要选了,本次选举依然有效。并声称我们这些人糊涂,声称大家都是一样的想法,只是做法不同。

    面对此次违规选举中出现的情况,面对律协会员、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变相剥夺的实际状况,我们深感悲哀、惭愧。同时鉴于,投票计票中实际无反对票,也无另选他人的选项,我们只能以拒绝投票的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此种只填选票却无选择的选举,反对此种选举情况下当选的候选人。当日,就此离席或明确表示反对的委员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

    高会长、各位副会长、理事、监事、各位代表同仁,我们作为本届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有参加多届的老委员,有新任的委员,为什么大家一致反对此次选举。就是本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对协会工作的负责、对宪法准则的忠诚。我们的反对,源于忠诚。我们认为律师参加律师工作,应表里如一,决不可思想拥护,行为反对;或是思想反对,行为拥护。试想,如果我们宪法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被暗箱操作任意剥夺,还谈什么宪法研究与维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和发展正当其时。而在此时出现宪法专业委员会选举事件,不仅事关委员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关系会员对律协的信任,关系律协工作的更好开展。

    为正视听,我们澄清事实,声明如上。并恳请律协及各位同仁予以重视,立即调查此次操纵选举的恶性事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委员:

丁锡奎 李国蓓 李方平 高福东 梁小军乔尊 王令 王耀刚  肖志宏 邢江峰 杨学林 张鹏  张文凯 赵建国(宪法委员会共28位委员)  2015111

 

附三 (作者李国蓓)

《选举日,我为什么退场?———宪法专业委员会一位委员的心声》

  2015111日15时至16时30分,北京市律师协会安排第十届专业委员会的宪法专业委员会在协会办公楼四层四会议室召开选举主任、副主任会议。我早早地赶到了会场外等候,并决定庄严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因为,宪法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方向就是关注宪法性权利,对选举权的践行,我十分慎重。

  本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共计28人,其中上届老委员11人,其余为本次报名该专业的新委员,当日到场参会委员约20人。会议由协会的赵曾海副会长主持,张卫华监事长列席。会前,所有委员未收到关于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对于有多少人来参选、竞选演说如何精彩、新一届委员会如何发展,大家充满期待。

  会议开始后,赵曾海副会长宣读了本次会议选举规则,即《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告之候选人演讲以姓氏笔画为序点名,竞选主任演讲5分钟,竞选副主任演讲3分钟。

    首先被邀请出场的是竞选主任一职的候选人田燕刚律师,田律师的开场白是:“我在协会任监事已经连续工作三场,这回终于轮到我发言了!”众委员面面相觑,因为此前谁也不认识这个人,在专业领域也未有所闻。田燕刚律师的5分钟演讲结束后,被邀请出场的是韩映辉律师,她发表竞选副主任演讲。韩律师是北京律协女律师联谊会秘书长、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是我以前认识的一位优秀女律师。韩律师的3分钟演讲结束后,赵曾海副会长宣布,因“律协确定”的第三名候选人董刚律师缺席,董刚也未安排他人代为发表演说,故只有二人参选,并准备开始投票。我们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不少人发问:“候选人还有没有其他人??”赵曾海副会长回答道:“没有其他人了!”这一回答让我们目瞪口呆!上一届老委员中竟无一人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二选二!本次选举已经由规定的差额选举变为实质性等额选举!

  作为第九届的老委员,我对本届律协确定的三位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个人偏见,也不以老委员自居,排斥新委员的自荐。缺席的主任候选人董刚律师是北京律协理事、北京律协青工委主任、海淀律协副会长,也是个响当当的人物,但我不会选择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因为:

  第一,专业委员会有其自有的工作内容与方向,是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作为老委员和曾经的副秘书长,我深知往届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工作的艰难,我不能将对委员会发展的殷殷期望托付于一个自己不熟悉、从未参与过宪委会工作、全无风险意识的人。

  第二,我希望胜任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能够专心、专注、专业于本委员会的工作,能有经历、有时间、有操守地开展本委员会的工作,但是本次确定的三位候选人均在律协其他职能部门任要职,事务繁多,很难再分神专注于宪委会的发展。

  第三,我已经知悉老委员中有张鹏、梁小军、杨航远等人填报了主任、副主任的候选名单,并按照律协规定程序完成了自荐主任、副主任的前期工作;还有一部分新、老委员均是在业内有相当建树的人,我十分欣赏,如果他们自荐为候选人,我也会认真听取他们的竞选演说,根据情况给他们投票。   

    鉴于“二选二”的特殊情况,参会的委员纷纷发言,要求增设候选人,并对此次选举的不正常现象提出质疑: 

  1、候选人的名单酝酿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何已知的三名上届老委员自荐人没有一人被列入候选人名单,且落选未获得任何通知,无法获得权利救济。

  2、宪专委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是否要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即未获推荐的三名自荐候选人均为多届老委员,其中张鹏律师连续担任两届宪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被律协评为优秀委员;梁小军、杨航远律师多年来积极参加宪法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在该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协会确定的三名推荐候选人均为第一次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众委员对他们缺乏了解。

    3、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应当是差额选举,而非等额选举,而此次选票中无另选他人的选项,也不允许委员们当场提议的正式名单外推选,选举主任副、主任实质变为对田燕刚律师和韩映辉律师二人的等额选举,委员没有任何的选择权利与选举权利。

  基于现状,为妥善解决问题,我们询问赵曾海副会长能否考虑本次会议的特殊情况,延期选举,并提请会长会议重新考虑宪法专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面对委员们的质疑,张卫华监事长指令赵副会长程序合规,强力继续推进,并且表示哪怕参会委员不过半,哪怕就剩几个人,只要选了,本次选举依然有效!

  沟通、协商无效,面对律协会员、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变相剥夺的实际情况,我们只能以拒绝投票的方式离场!当日,就此离席或明确表示反对的委员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过半数。

  有问题要积极沟通、解决,而不是堵住提问题人的嘴巴。

    作为将要行使选举权的委员,我认为《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由本人自荐并签署承诺和保证,经民主推荐,由会长会议提名。”中的“民主推荐”,协会应当向选举人公开内部推荐的过程、推荐的理由、确定的依据和申诉救济渠道等。因为被选举人自荐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必须首先符合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协会在确定专业委员名单时已经对申报人进行过严格的筛选,再对委员中产生主任、副主任进行二次筛选,实质上已经偏离了民主。

    从理论上讲,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确定,不管律协理事会、监事会、还是会长会,“民主推荐”已经是间接民主,并非本专业委员会内部的“直接民主”。行使间接民主必须有一定程序性规范约束,否则极易发展为利益角逐的场所,权力操控的空间。

    试想,某些人可能在专业上没什么特长,也不思进取,但只要在协会理事、监事、会长中人缘好,善于搞人际关系,就能成为专业委员会的候选人,而且是非此即彼小范围的候选人,被迫选举将是多么可怕而又多么现实的一件事!而更令人担忧的倾向是这将导致职务近亲繁殖、利益勾联,拉帮结派、权力垄断,协会被操控在一小撮人的手中,合谋损害广大律师会员的利益,严重背离自律团体结社的实质!

    当然,竞选会议上赵曾海副会长多次强调竞争主任、副主任无名无利,既要搭时间又要搭精力,需要奉献精神,最后还有可能是费力不讨好。那么,既然如此,有这么多的人愿意无私地奉献,为什么要阻止他们奉献呢?!

    最后,我希望专业委员会能有更多的人员参与竞选,尤其是像宪法专业委员会这样人数较少的委员会,本来报名主任、副主任参选的人就不多,为什么不能充分听取各个竞选人的发言,取长补短,即使不能当选主任、副主任,也是一次相互认识、献计献策的机会,相互团结、齐心协力才是把专业委员会办得有特色、有活力的动力源泉。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是一个思想比较单纯的人,仅以此文希望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长们能够充分听取会员、委员的心声,给宪法专业委员会参选人一次公开竞选的机会,还公开公平公正,还民主法治于这个最懂法的群体!

 

附四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

(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15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由本会会长会议负责主持。

第三条 经会长会议审定的委员享有选举权。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由本人自荐并签署承诺和保证,经民主推荐,由会长会议提名。

第五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的名额由会长会议根据该专业委员会的规模和工作性质确定。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加选举会议的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

第七条 选举开始时,由候选人在选举会议上分别进行自荐演讲,主任候选人演讲时间不超过5分钟,副主任候选人演讲时间不超过3分钟。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九条 参加投票的委员在赞成的选票中候选人名字下方空格内画“√”,但赞成的名额不得超过本专业委员会应选的名额。

第十条 填写的选票要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准确,字迹清楚。否则,视为废票。

第十一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第十二条 根据候选人自荐情况,得票多者当选相应自荐职位。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每场选举设1名监票人,监票人人选由会长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计票人员由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

  计票结束,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各候选人的得票数。

第十五条 在选举过程中,当选者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会长会议决定撤销其当选资格,并重新组织选举: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虚假信息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选举工作由监事会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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