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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联企业的投标

(2013-04-25 11: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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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学法懂法
原文地址:关联企业的投标作者:杜静老师

经常看到有招标文件写着“禁止关联企业参与同一品目的投标活动。 ”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也写着“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或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其实,到底什么是“关联企业”并没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说法。甚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里面表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也相当有问题。

这真是一个笑话,这么多专家、法律界人士搞不准一个说法!
这三种说法里面,实施条例更靠谱一点。这一类条款都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控股和被控股关系,可以认定为意志一致。而投资参股关系并不一定代表意志一致、行动一致。除非你必能证明他们在一致行动(串标),否则应该允许同时投一个标。同一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按照《公司法》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而分公司则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同一个标,是各自独立的民事行为,不能据此认定背后的母公司在操纵围标。

“具有直接管理或被管理关系”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概念,市场经济时代只有控股或者参股这两种母子公司关系。如果这里的管理是指委托管理或者代管的关系,就像上市的国美电器代管了很多黄光裕家里的门店并收管理费一样,那就应该说清楚。

但是实施条例的说法“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这个说法也不好弄。这个单位负责人到底是指法定代表人,还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厂长也算?这个没说清楚!不好!

根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和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个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在政府采购领域就没有类似表达。

总之,关联企业投标资格的问题只在局部领域有相关部门规章规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关联企业也不是一个严格法律意义的表达,在招标文件里面要慎用!

希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最终定稿,能把这个事情说清楚,表达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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