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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在立案过程中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的不合理规定

(2012-08-20 19:57:36)
标签:

服务

北京市

身份证原件

本人身份证

劳动仲裁

杂谈

分类: 不平静的心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你们好!

作为一名北京律师,我认为你局在办理劳动仲裁的立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合理规定:要求代理律师出示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立案。

《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利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劳动仲裁的立案程序是律师代理工作的一部分,代理人代为立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一点相信你委也不持反对意见。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目前你局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立案制度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此种方式无非是要求当事人本人到立案庭立案或当事人将身份证原件交付于代理人,由代理人持其原件到你处立案。而这一做法,针对于生活在本市的、闲赋在家的当事人还尚可,而对于异地当事人或临时出差不能返京的当事人,只能将身份证原件快递给代理人或是抽时间返京后再立案。这样的做法,一是导致身份证原件丢失的机率大大增加,二是增加代理人承担责任的风险,三是徒增当事人往返奔波之苦,四是对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将近的异地当事人极度不公平。而据本人所知,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过程中并未有如此过分之要求,望你局认真考虑,尽早取消这一不合理的内部规定。

   

工作顺利!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国蓓

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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