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自杀”VS侵权行为

(2009-04-17 19:23:49)
标签:

侵权行为

健康权

自杀事件

vs

死者

杂谈

分类: 生活纪实

近日又闻某高校两名大学生跳楼自杀。追溯十余年前,当我第一次感触到曾经熟悉的人就这样轻易地消亡时,真是不敢相信。那是个单亲家庭的女孩,学的是机械,毕业设计时由于没过关,心情抑郁最终导致自杀,也有人说她是因和男友分手的事自杀的,不管怎样,这个人,曾经认识的人,提得名知得形的人就这样消失了,而且是永久性的消失了。尽管自这事件发生后,主管毕业设计的老师们都大为仁慈,但我觉得这以血换来的教训还是太沉重了些。后来又不断地听说农大、师大等大学、甚至高中的学生自杀,可能原因众多,但舆论界指向最多的还是学生的心理减压能力和学校、家庭等教育环境的问题。

年青人声称自己脆弱便选择了放弃生命,他们不知道这种放弃给他人带来的是一种无可救济的精神侵权行为,他们报复了憎恶的人,也伤害了最亲的人,而给最亲的人的这种痛苦远远大于他们报复的对象所感受到的痛苦。心理学家们善于分析行为与心理活动之间的关系,并且解决这种频繁出现的在校生自杀事件,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显然是至关重要且首当其冲的。

作为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讲,生命权、健康权是属于自然人个体所享有的,他们有选择、处分的权利。至于说这种选择、处分是否给别人造成了伤害,包括他们的亲人、朋友法律却无从干涉,事实也无法加以规制。

对于这种随意抛弃生命、健康的权利人本人给他的亲人们造成的精神伤害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无法界定,也无从获得权利救济。因为生命权、健康权是权利人自己的,他们有处分的权利,而他的这种处分行为给爱他的人带来的痛苦只是爱他的人的一种内在的感受,既然是爱他的人也不会去想到对此要求索赔。因爱的程度不同感受也自然不同,但无论他人感受如何,死者都是无从感知的,从法律角度讲尸体已视为物而非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人,因而赔偿的能力,因此向死者索赔在法律上行不通的。

人们习惯了分析第三人对死者的伤害,并且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因此而导致自杀事件发生后的追本溯源地寻找真凶,索赔案件长途跋涉。就像前些日子“死亡博客”导致的侵权纠纷一样,其实作为死者的前男友,我想当他知道这个噩耗的时候心里也一定是难过的,至少二人曾经热恋过、曾经相爱过。但网友们可能过于热情,没有考虑到这个“死”字对于这个当事者精神的震撼与伤害。事实上“放弃生命”就是一种精神侵权行为,这是一把双刃剑,刺痛的不止是一两个人的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