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合议庭!
(2009-04-03 1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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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官合议制独任制案件杂谈 |
分类: 不平静的心海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形式为合议庭,即人民法院运用诉辩式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法庭形式外,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理一律采用合议庭的形式。这些案件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再审程序等,由此可见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对于庭审的举证,质证,证据效力具有当庭确认的权力,对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有当庭裁判的权力。
人作为一种有主观意识的高级动物,特别是在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这种高度概括性的文字时,尽管相应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院内部也是组织学习会议不断,但法官运用审判规则审理时由于思维模式的不同再加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还是会出现不同的案件不同法官审理有不同的裁判的现象,特别是采用独任制这种法庭审理形式,法庭内部缺少提出不同意见的声音使这种现象更加严重。
合议庭采用至少3人的这样奇数组织形式,目的在于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倾听原、被告双方的控、辩意见,审理查明事实,更重要的是对该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寻求一个公平点。采用合议庭这种形式能有效避免了法官个人主观倾向性,通过合议庭合议,针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讨论,集思广义,最大限度地依据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或是案情虽然简单但法律规定模糊或是空白的事项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遗憾的是,在实际审判当中,合议庭规定三人审理,通常是由法官宣读一下另外两法官的人名,简单介绍一下没来的原因,或是有时干脆也不说便一个法官开庭审理了。较之稍好一点的就是开庭时来了三个法官或是一个法官开庭中间来了两个法官,均是坐了三两分钟就撤。再好一些的是三个法官从头坐到尾,一个法官审,另两个或发短信,或说悄悄话,再或各自干各自的事。还一种就是采用谈话或调解形式回避合议制,有些法院书记员边审边记,当事人根本见不到法官的面。
种种现象揭示出人法院审判工作的懈怠。案件量激增、法官工作压力大是有目共睹的,公众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将合议制这种好的审判形式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不仅是对法院裁判工作的一种嘲讽,也有损于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高大形象、更有损于法律至高无上的威严。作为一名律师,我没有权利评论法官应该怎么样去审理案件,但法律既然没有将合议制作为一种特殊法庭组织形式将之束之高阁,我真心的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个两难问题,还老百姓以程序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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