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咨询者与律师之间的误会
(2009-03-18 18: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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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者律师当事人案件杂谈 |
分类: 不平静的心海 |
近日有咨询者报怨,在某某网站留言写得很清楚了,可是回复的律师还是简单地回答后让其带证据到所里面谈,他对此很不解,称事实很清楚了,你就告诉我怎么办就好了,有那么复杂吗?
当我看到这则信息,本来不关我的事,但想想咨询者与律师之间的误会,不禁还是写下了这段话:“事情是复杂的,法律条文是简单的,不了解事实情况任何人也不应枉下结论。如你认为一两句简单陈述就像1+1=2一样必定要得出法律结论,不如自己买本婚姻法的法条,这样更直观,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分割婚内财产,但如真这样简单办案的律师你愿意请吗?这样的断案的法官你服判吗?”
说这番话多少带些感情色彩。作为律师来讲,凭心而论,一些案件看似简单,真正着手做这件事却发现状况百出,一点也不简单。究其原因,实则洽谈案件时当事人的避重就轻,对案件的主观性的描述导致律师在初步的法律分析当中走进了误区,这也是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的结果。说“叙述案情避重就轻带主观色彩”并不是指责咨询的当事人,因为人作为一种具有复杂的思维过程的高级动物,对事件有自己的主观认识和看法,这种看法和认识和他自己所受的教育、参与社会的活动、生活经验以及价值取向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对于一些细节的忽视更容易造成对全局不利的状况。庭审尽管短短的几十分钟,律师却要应对相对方提出的各种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这就要求律师要在庭前对委托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充分的研究证据,理清思路,事先想到各种可能的状况以及应对的策略。在一起案件中,律师要面对原告、被告、法官这样至少三个具有不同思维逻辑的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要强调突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具有法律依据的主张或辩解,淡化不利因素。有时,虽然律师的庭前工作做得很充分,也不排除庭审时出现意外情况,如对方举证的关键证据是我方意料之外的,并对定案有重大意义的证据,此时更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应变力以及对于法律理论的深刻理解和运用。而这些都是当事人看不到、体会不到的,这也就难怪有些当事人总认为律师一接听咨询电话或是网上回答问题就要求当事人到所里面谈,认为律师就是为了收取咨询费,其实不是这样的。只有真正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的律师才能准确地找出所适用的法律,正确地发现不利因素以及潜在的危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真正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并不是见一次面谈一次话就能够解决的,而如果连一次面对面的谈话都没有的话,律师则的确无法正确的判断案件的法律关系,更无从枉下结论。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律师在网上做了回复或是电话回答,前提也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行陈述的基础之上的,如当事人认为事件涉及自己的重大利益,并且不知道适用某个法律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最好当面咨询,以免延误利益的正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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