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档案保管关系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2008-12-23 11:11:05)
标签:
劳动法 |
分类: 学法懂法 |
近日一起诉讼,劳动者14年前已离开该单位不工作,但档案因各种原因一直保存在该单位。现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至今。用人单位又起诉至法院,虽然因其他原因导致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但法院没有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做出判决。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已脱离了档案关系的捆绑式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