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为什么用人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要尽早签订劳动合同?

(2008-12-22 12:33:46)
标签:

劳动法

杂谈

分类: 学法懂法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经济危机的大规模裁员导致了劳动案件的激增。一些用人单位还固守以前的老传统,进新员工后要先试用,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这在用工成本上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例如某单位与新员工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该名员工在满试用期后(即一个月后)的第二天不同意签订合同、不辞而别,数月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以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由于没有证据已是有口难辩了。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一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可能因为这种那种的原因而延误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再加之不注重书面证据的运用与保管,无形当中使企业增大了用人成本,劳动争议的大量产生。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劳动者入职后尽快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