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的难点3
(2020-12-18 13:32:38)
五、可疑交易无法得到反馈和工作指导。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的义务,但能否收到反馈则不是权力。上报可疑交易以后,反洗钱工作人员是充满期待的,想了解最终的结果,到底自己发现的线索对于防范洗钱活动有没有帮助。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单向的,没有反馈。与业内人士交流时,了解到想了解结果,只能主动禹国家部门报告,由国家部门立案侦查后,才会有结果。虽然,反洗钱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向国家部门主动报告,但毕竟监管部门仍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单位,越过监管部门直接向国家部门报告,程序上并不是非常的完善。2016年3号令颁布之前,金融机构未按照2006年2号客观可疑交易报告吃到多次“罚单”,后又被警告不能上报“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3号令发布后,又以交易模型设置不合理,被要求被整改。可疑交易分析模型应当先考虑出现系统性、全局性风险,而不能以个案特征,推翻交易模型。今年FATF要求成员国配合打击野生动物买卖,风险提示又披露了一大堆“黑话”,要求金融机构置于内部系统监测。尚不谈这种方式是否有效,犯*罪分子又不傻,也会即时调整自己的暗语,监测结果肯定不会理想。同时,对于新型的洗钱方式,金融机构无法得到有效的指导和最新的指导性信息,现在经常还是交流的是分析报告怎么写,什么叫分析到位等。其实,每一个可疑交易案例都不一样,报告除了框架以外,每个报告内容不可能相同。又碍于可疑交易的保密性,监管部门可能也无法提供范本供金融机构参考,形成金融机构不知道怎么分析,怎么写报告。
套用一句话,反洗钱工作正在步入“深水区”,可疑交易分析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三大基石,是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工作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工作。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全面性的改革,从工作意识,政策制度,信息共享,业务指导,奖惩规定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取消单一的报告考核规定,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调查工具,加强与国家机关的配合度,为打击犯*罪提供足够的、有效的证据,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成本。最后,期望提高可疑交易分析工作人员的获得感,满意感,幸福感,而不是负罪感,恐惧感,焦虑感。
套用一句话,反洗钱工作正在步入“深水区”,可疑交易分析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三大基石,是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工作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工作。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全面性的改革,从工作意识,政策制度,信息共享,业务指导,奖惩规定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取消单一的报告考核规定,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调查工具,加强与国家机关的配合度,为打击犯*罪提供足够的、有效的证据,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成本。最后,期望提高可疑交易分析工作人员的获得感,满意感,幸福感,而不是负罪感,恐惧感,焦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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