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的难点2
(2020-12-18 13:30:52)
三、可疑交易调查与一线业务工作存在对立。与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管控要求不同,金融机构在开展洗钱风险防控时,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信用风险控制有非常严密的控制体系,一般而言在授信前会开展严格的调查。而当前政策要求,建立业务关系要从速、从快,金融机构没有时间,更缺乏调查手段。根据反洗钱政策,要开展尽职调查,请客户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因为缺乏监管依据,且客户会存在不满,一线业务人员并不想贪事。但是表面识别工作是没有问题,本人出示证件办理开展业务,反洗钱部门事后并不能指责一线工作失误。但是,一道防线没有主动履职意识,就会导致二道合规防线疲于奔命。即使发现异常客户,一线也不愿意主动采取措施,“等、靠、要”的情况普遍存在。可疑交易调查人员压力非常大,一旦对客户采取控制性措施后,如果调查出现问题,调查人员需要担责。而如前点所言,可疑交易调查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调查工具使金融机构调查人员为了趋利避害,越来越害怕对客户账户采取措施,形成洗钱风险控制失效。
四、可疑交易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洗钱分子为了规避监测,跨机构汇划资金的情况特别普遍,一旦资金跨机构后,由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交易对手身份基本信息、汇划地域都无从知晓。又比如,监管机构对于注吊销营业执照,自然人死亡等,金融机构仍为其办理的业务,要追究金融机构的责任。先不谈,处罚理由是否合理,这些信息金融机构无法通过官方渠道信息获得推送,也没有文件要求金融机构获取,仅凭未落实“勤勉履职”要求,似乎有点牵强。“三反”机制和FATF评估都提出反洗钱信息共享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监管部门间的协作,而并不是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终端--金融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
四、可疑交易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洗钱分子为了规避监测,跨机构汇划资金的情况特别普遍,一旦资金跨机构后,由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交易对手身份基本信息、汇划地域都无从知晓。又比如,监管机构对于注吊销营业执照,自然人死亡等,金融机构仍为其办理的业务,要追究金融机构的责任。先不谈,处罚理由是否合理,这些信息金融机构无法通过官方渠道信息获得推送,也没有文件要求金融机构获取,仅凭未落实“勤勉履职”要求,似乎有点牵强。“三反”机制和FATF评估都提出反洗钱信息共享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监管部门间的协作,而并不是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终端--金融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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