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查证制度实践研究及工作建议(1)
(2020-04-13 21:57:28)
一、
(一)识别工作的缘起
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至此,我国遵循FATF 40项建议有关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当开展受益所有人工作。
该项监管要求颁布以来,受益所有人识别问题一直困扰着反洗钱义务机构,主要原因是工作要求较为原则化,按照要求实际开展识别工作时,遭遇现实问题较多,而反洗钱义务机构在自身能力所及范围内精准识别受益所有人存在客观困难。当前,如何有效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是世界性难题。我国也不例外,近几年来,受益所有人识别在实践工作遇到“瓶颈”期。
近年来,人民银行明确提出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是重点监管领域,反洗钱义务机构因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屡见不鲜,因此完善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制定较为合理的识别标准刻不容缓。
(二)识别工作的目的
1.与税收的关系
2017年,我国为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制定了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识别判定标准。可见,受益所有人识别与全球税收征管体系有关。
2.与洗钱和恐怖融资关系。
识别受益所有人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1] 从字面理解,非自然人存在复杂股权或控制权结构,本身就蕴含着风险,是一种“原罪”。进而可以推论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的高低,股权越复杂就风险更高。
因此,对于复杂股权或控制权结构的非自然人更应加强身份识别力度,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用穿透性方法找到非自然人的“幕后”控制人。
(三)从识别目的到义务主体
1.税务机构。如前文所述,识别受益所有人与税务工作有密不可分的关联关系,税务机关与反洗钱义务机构共享相关受益所有人识别信息,将提高识别工作的有效性。
2.反恐部门。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当全图配合国家反恐部门开展受益所有人调查。具体而言,反洗钱义务机构收到自然人查询、冻结等法律文书后,可以将该自然人信息作为受益所有人在本系统中查找到非自然人信息。
3.登记机关。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以及类似部门,在为自然人注册办理公司或者注册其他实体时,应当按照反洗钱“勤勉尽责”原则,要求注册人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与其他机构共享信息。
4.反洗钱义务机构。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必须请非自然人提供、登记和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和资料。
二、
(一)厘清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和受益所有人
监管文件名称 |
条目及内容 |
分析 |
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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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
2007年,首次提出需要对交易的受益人开展识别。但未明确提出是对交易主体还是交易对手的受益人开展识别。综合执行能力分析,此处应指交易主体。 |
反洗钱义务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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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按照上述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为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可以简称为“实际控制人”,延用2007年1号令的说法,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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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
首次提出受益所有人,需要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了解受益所有人信息;同时又指出实际控制人并非受益所有人。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
延用2007年1号令、2号令,客户需要识别实际控制人,交易需要识别实际受益人。 |
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
(二)地域风险子项。反洗钱义务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 |
该指引指出,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为并行关系,且并不一定为同一人。 |
梳理以上监管制度,可得出以下结论:
1.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可能为同一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人。如,一家企业的受益所有人可以雇佣职业经理人担任总经理,很明显总经理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控制这家企业,可以认为总经理是实际控制人,但肯定不是实际受益人。因此厘清监管要求和相关名词,对正确开展受益人识别工作尤其重要。
2.实际受益人与受益所有人应为同一人。从文件精神上理解,实际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与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是同一人的两种不同称谓,与翻译方法有关。同时,实际受益人与受益所有人必须为自然人。
3.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时机,监管制度不甚明确。2017年前,监管制度要求在交易时识别,235号文件要求于建立业务关系时识别,不再要求在交易时识别受益所有人。
(二)
1.一般识别。我国发布的235号文件,对非自然人身份识别判定标准与FATF 第10项建议释义内容基本一致。 [2]
2.简化识别。我国监管机构又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等提出简化识别措施。
3.豁免识别。对洗钱风险极低的非自然人提出不识别受益所有人,如国家机关或类似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等。
(三)
1.监管要求应当义务机构应当在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信息和资料: [3]
l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l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2.上述监管要求并未明确说明信息或资料应当全部需要提供,还是可选择性提供。
3.按照“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的字面解释,应当逐层提供所有与受益所有人识别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从“风险为本”规则分析,股权越复杂,就越应该逐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