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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中名单控制的要求(3)

(2020-03-24 21:26:08)
  • 外国政要名单控制

Ø  监管文件出处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Ø  外国政要范围

1.  局函〔2007439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亲属,以及义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通过工作、生活等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

Ø  识别外国政要的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确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 控制措施

Ø  依据监管要求,从文件沿革看,“外国政要”范围正在不断“增长”,从2007年的局函文件约定延展到2017年的密切关联人。国际组织对我国未将国内政要纳入识别范围曾提出建议,2018年《指引》又将“外国政要”描述改为“政治公众人物”,与PEPpolitical exposed person)的翻译对应,仍暂未明确是否需要将国内政要纳入。“外国”的定义较为模糊,如港澳台属于我国,但客户又参照非居民管理,如果实施较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则应该纳入管理范围。如果按照“外国”的字面理解又可不纳入,较为模棱两可。

Ø  义务机构开展境外自然人业务,不可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收集名单,只能通过外部数据购买方式。235号文件,也规定了“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但监管制度并未强制要求义务机构购买外部数据。而目同业交流以及开展分类评级时,义务机构是否已购置黑名单系统又成为一项“标配”。基于此,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时,义务机构可以执行高于监管标准的控制要求,但基础仍是严格按照人总行已发布的文件为准。

Ø  外国政要范围较为宽泛,如现任或离任概念。以笔者了解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政要离任3年即可解除限制性措施。个人认为,这种措施非常合理,离任后失去公权力,3年内未发现其资金来源问题,即可解除控制要求。而我国反洗钱法规至今并未予以明确,所以按照法规要求,无论“外国政要”离任时间的长短,均需纳入。如此又引申一个概念,就是关系人的问题,涉及的人员较多,范围太广,反而不利于控制。当然监管机构在制定该要求时,又规定了先决条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此要求与“勤勉尽责”原则相符。

相关名词解释的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概念,如国家元首,依照百度百科解释,需要按照每个国家的政体决定,个人认为义务机构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又如外国国有企业高管,涉及到对境外机构所有权认定问题,义务机构也很难开展识别。

Ø  目前,各义务机构只能通过外购名单方式实现核实自然人客户是否为政要,。而义务机构完全信赖外购名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名单供应商本身未更新名单数据 库。二是义务机构内部数据库没有及时更新。三是名单供应商本身资质并未受到境内监管机构约束且目前供应商均为境外机构,对我国义务机构判断“外国政要”也 不尽合理。

Ø  核实“外国政要”工作量巨大。一般做法,所有自然人客户,全部通过名单扫描,以达到控制效果。如果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境内客户无需开展扫描,仅境外客户扫 描即可。引申“外国政要”控制要求,如果义务机构不开展境外自然人业务,则无需收集外国政要名单,因为根本不可能产生此类风险。

Ø  真实命中“外国政要”做法相对简单,即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建立业务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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