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何理解刑事强制措施?
(2015-09-01 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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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何理解刑事强制措施?
2015-08-31 编前会
昨天,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备受关注的中信证券、《财经》杂志社、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一事又有最新进展。
文章说:
《财经》杂志社记者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于8月30日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晓璐向社会公众和广大股民表达了深刻的悔意和歉意。
据介绍,《财经》杂志社记者王晓璐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事实。
7月20日,《财经》杂志社及财经网发布记者王晓璐撰写的报道《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受该报道影响,股市出现异常波动。当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该报道不实,并强调有关媒体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报道不与监管部门核实是不负责任的。
王晓璐在接受调查时说,他根据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结合个人主观判断撰写了上述报道。自己作为经过培训、从业多年的专业财经记者,对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没有进行核实,并且明知该信息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不负责任地编造传播不实报道,造成了市场混乱和恐慌,严重影响了市场信心,给国家和广大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王晓璐表示深刻的悔意和歉意,希望公安机关给自己一个机会,愿意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有关情况,并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那么文中所提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呢?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有以下区别:
1.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
2.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仅仅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
3.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期限拘最长为37日;司法拘留的期限则最长为15日。
4.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5.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
6.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8月25日晚10时许,新华社发布消息称:《财经》杂志社王某伙同他人涉嫌编造并制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对此,《财经》杂志社26日发布声明称,经核实,本刊记者王晓璐确于当晚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综合新华网、华律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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