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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关监督与检查

(2011-09-17 04:44:10)
标签:

杂谈

分类: 医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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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监督与检查

 

有关活性原材料生产和药品生产的GMP准则和指南的适用性解释由法典Art. 46a Art.47所涵盖。所谓药品生产及原材料生产,包括全部或部分生产,进口,分装,包装以及产品描述。对于活性原料,‘生产’这一概念还包括了由原料分销商进行的重新包装或标签(Art46a(1))

 

药品和医药原材料满足GMP规范以及其他欧盟法律要求是EU医药法律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这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一环,即防护公共健康。因此,遵守GMP及其他医药法律法规由医药主管部门所监管。

 

监管机构的组成

 

根据法典Arts. 19 20,成员国人用药市场许可由成员国医药主管机构负责监管;根据Reg. 726/2004, Art. 4 (2)欧盟人用药市场许可由欧盟监管。监管由审批市场许可申请开始,逐步核实申请中所提到的细节是否正确以及起始物料,中间体,活性原料以及成品的生产和控制是否与市场许可申请中的准则和信息相一致。法典及Reg.726/2004中包含了有关监督和检查的法律条款以及赋予相关机构执法权力的条款。Reg. 724/2004Art.16 to 20,适用于有欧盟市场许可的药品;而法典中的条款适用于有成员国市场许可的药品,以及其他普遍使用的法则。

 

根据法典Art.111负责监督在欧盟境内药品生产的监管机构是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根据法典Arts. 40Reg.726/2004 Art.18(1),给予市场许可的成员国主管机构负责监督。若药品从第三国进口,除非出口国与欧盟达成了某种互相许可协议,确保执行GMP规范并且有相关的控制措施,则监管权归属于授予进口许可的成员国主管机构,Art.18(2) Reg.726/2004.

 

对于欧盟集中许可的药品,主管机构代表欧盟对拥有欧盟市场许可所有者,生产商及进口商进行监管,以保证其满足法典第四部 - ’生产及进口,第9 - ’医药安全监视(Pharmacovigilance)’,第十一部 监管与制裁, 以及Reg.726/2004 Art. 19(1)中的规定。

 

监管机构的职权

 

法典Art.111授予了成员国的监管机构监督在其领土内生产和控制的药品及活性成分是否符合GMP规范以及其他关于药品生产、控制、分销以及用途的法律的权利。根据Art.111,成员国主管机构可以使用如下手段来控制和监督:

 

  •   反复对市场许可所有者及/或活性原材料的生产商进行现场检查
  • 对市场许可所有者及/或活性原材料生产商现场突击检查

 

根据Art. 111(1) subpar. 2 现场突击检查只有在主管机构有原因怀疑市场许可所有者或活性原材料生产商没有遵循GMP准则和指导是才能进行。

 

现场检查由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执行,市场许可所有者可以出席对其营业场所或活性原料的生产商营业场所的检查。但是,若生产在欧盟之外的第三国进行,也可能要求对在第三国的生产商进行现场检查, Art.111 (4)

 

检查可以由以下几个机构提出:

  •   成员国Art. 111 (1) subpar. 2
  •   欧盟,Art. 111 (1), subpar.2
  •  EMA Art.111(1),subpar.2
  •  EDQM在为核实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COS)数据的目的的情况下,Art.111 (1) subpar.3,
  •  希望取得GMP证书的生产商,Art. 111 (1) subpar.4.

 

检查中的巡视员有权在检查中:

  • 检查药品和/或活性物料生产商的生产或经营场所,Art.111(1) subpar.5(a)
  • 取样和要求由官方药品控制实验室进行的测试,Art.111(1) subpar. 5(b)
  • 根据检查目的检查相关文件,Art.111(1) subpar. 5(c)
  • 检查市场许可所有者(MAH)的营业场所、记录、文件,以及被其所使用的任何公司或实验室,Art.111(1) subpar.5(a) and (b)

 

在检查完成后,巡视员必须将检查结果总结在检查报告中,这份报告须传达给被检查的企业,Art.111(3).  这份报告必须做出所被检查的企业是否满足GMP准则和规范的结论。若被检查企业满足GMP规范和准则,则成员国的主管机构须在90天内下发GMP证书,Art.111(5).所有的检查结论,无论好坏,都将由EMA代表欧盟记录在欧盟数据库中,Art.111(6,7).

 

若药品属于欧盟市场许可管辖或任何成员国主管机构认为某一在欧盟境内生产商或进口商为满足法典第四部,第九部或第十一部法律中的要求,他们必须通知医药管理委员会(CHMP)并且给出有这种考虑的具体原因,Reg.724/2004, Art.20(1)。 这种情况下,EMA应给出考虑意见。 MAH有权参加听证并且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Art.20(2), Reg 724/2004. EMA给出其意见后,,欧盟采取必要的暂时措施。最后的决定最晚必须在EMA给出意见后6个月内采纳,具体流程参见Reg. 726/2004, Art. 87(3)Reg.716/2004, Art. 20(3)

系列博文请参见:

第一节-1 欧洲医药法规历史
第一节-2 欧洲医药法规历史
第二节-1 欧洲药品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 背景
第二节-2 欧洲药品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 法律文件种类
第二节-3 欧洲药品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 欧盟立法过程
第二节-4 促成欧洲医药监管和谐的十部重要法规
第三节 欧洲医药法规中重要的概念和术语
第四节 医药产品生产和进口许可

第四节-2 质量授权人

第五节 有关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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