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有形围墙难 拆无形围墙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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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围墙物权法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
鲁迅先生在其名作《故乡》的结尾处写道:“我在朦胧中,眼前展开一片海边碧绿的沙地来,上面深蓝的天空中挂着一轮金黄的圆月。我想:希望本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我在想,希望果真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吗?正如这世上的围墙,除了有形的天然的或者人造的外,不是更多的还有那些横亘在人们心间的无形的围墙吗?难道这“围墙”也需要人们自觉和不自觉地去维护或拆除的吗?!其实,在很多时候,不管是那有形的抑或是那无形的“围墙”要想拆除并不容易。
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由于关涉到千家万户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又牵涉到法律与政策是否存在冲突争议的问题,这份文件出台伊始,便犹如一粒石子投入湖中,激起千层浪。意见可谓开宗明义地指出其初衷是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这貌似是疏通城市交通的一步好棋。但毋庸置疑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所谓的“公摊部分”其实就是为这些道路、花园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配电房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在此种情况下,产权的归属很明确,现有封闭小区的一切共用部分都不属于公共财产,而是全体业主的私人产权。今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物权法》新司法解释发布会上关于“小区开放”问题答记者问时说:“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这个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我想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然,我们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的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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