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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有形围墙难 拆无形围墙更难

(2016-03-01 22:28:17)
标签:

拆围墙

物权法

深圳房地产律师

颜宇丹

拆有形围墙难 <wbr>拆无形围墙更难

                   文/颜宇丹

鲁迅先生在其名作《故乡》的结尾处写道:“我在朦胧中,眼前展开一片海边碧绿的沙地来,上面深蓝的天空中挂着一轮金黄的圆月。我想:希望本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我在想,希望果真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吗?正如这世上的围墙,除了有形的天然的或者人造的外,不是更多的还有那些横亘在人们心间的无形的围墙吗?难道这“围墙”也需要人们自觉和不自觉地去维护或拆除的吗?!其实,在很多时候,不管是那有形的抑或是那无形的“围墙”要想拆除并不容易。

    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由于关涉到千家万户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又牵涉到法律与政策是否存在冲突争议的问题,这份文件出台伊始,便犹如一粒石子投入湖中,激起千层浪。意见可谓开宗明义地指出其初衷是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这貌似是疏通城市交通的一步好棋。但毋庸置疑的是,200710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所谓的“公摊部分”其实就是为这些道路、花园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配电房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在此种情况下,产权的归属很明确,现有封闭小区的一切共用部分都不属于公共财产,而是全体业主的私人产权。今年22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物权法》新司法解释发布会上关于小区开放问题答记者问时说:“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这个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我想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然,我们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的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表示,首先,已经建成的小区,根据《物权法》规定非常明确,小区内道路、空地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要打开封闭小区,只能走征收然后补偿的途径,从而实现使用权的移转,这在《物权法》上几乎是唯一的途径。如果既不征收又不补偿,就涉及到侵犯业主权利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建议先拆机关大院的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则认为,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推行时应尊重大家的意愿和需求。政府不能强行推行,要尊重《物权法》。  

     其实,就拆除难度系数而言,相较那些有形的围墙,不管是城市居间小区的,还是党政机关大院的,抑或是圈占起来收取价格不菲门票的大自然馈赠给人类的自然风景名胜区,或是老祖宗留给祖孙后代的人造人文景观,那些横亘在社会不同阶层以及城乡居间心中的无形的围墙,无疑更具挑战性。什么时候,能够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安有所治,或许我们这个时代就离伟大真的不远了,那时相信所谓的“围墙”也就没有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说其存在与否已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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