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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大家谈法:
因损坏教室电视机,初中生小林被校方禁止参加期中考试并被关入杂物间。小林家长对此提起诉讼,近日,小学一审败诉,因侵犯小林人格尊严,被判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正文】
2013年11月11号是宝安厚德小学期中考试的日子。小林反映,当天上午语文试卷发下来后,他只做了两道题目,就被老师带出考场禁止参加期中考试,并被关到禁闭室,由保安专门看守。家长占先生称,就因拒绝支付所谓的电脑赔偿,孩子小林已经连续两天遭到校方虐待。
小林家长称10月15号上午,接到宝安沙井厚德小学颜老师电话,称孩子小林于14日用小木板损坏了教室内的电视,要求其及时到学校处理。接到电话后的占先生的妻子赶到学校处理,校方向家长提出要6000元的赔偿。占先生认为,校方指责小林损坏电脑却拿不出直接证据,因担心对方有讹诈学生的嫌疑拒绝支付这笔赔偿。
家长占先生称,就因拒绝支付所谓的电脑赔偿,孩子小林已经连续两天遭到校方虐待。小林称,第一天是被老师叫的学生拉到厕所将衣服弄脏,第二天被叫到小学董事长(私立学校)办公室罚站,其间只允许上厕所,不允许喝水和休息。而第三天,则是直接被禁止参加考试,甚至被关到禁闭室限制人身自由。
宝安法院认为学校此举侵犯了小林的人格尊严,一审判定学校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学费损失、医药费及补课费共4061元。此外,宝安法院还判定厚德小学需向受害人小林赔礼道歉。
2013年7月1日上午9点多,当长沙靳江小学的学生坐在教室里考试时,10岁的小炫还在校门口溜达,小炫嘀咕“老师说成绩差,不让我参加考试。”
在校门口陪着小炫的吴女士说,孩子的成绩一直不好,在班上倒数几名。四年级第一学期,班主任雷老师找她商量,“说小孩成绩差就不要参加期末考试了,免得拖后腿。”吴女士当时就没有让小孩参加考试。
同样是违反校规,河南一名小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穿着拖鞋上课,校长就没收了孩子的拖鞋。无奈之下,孩子只好赤脚步行两公里回家。该校的郭校长说,学校不允许上课穿拖鞋,他在检查课堂时发现该男生穿着拖鞋,“我把他的拖鞋没收后,放到老师办公室了,也算是对他的惩罚”。
【主持人】
学校的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颜宇丹律师】
刚才片子中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主持人】
您怎么看待法院的判决,赔偿是否合理?
【颜宇丹律师】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精神抚慰金,是一种精神损害物质赔偿,是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予以赔偿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当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法院应当判决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还有这个案例判项中的学费损失、医药费及补课费都属于赔偿学生的相关损失。
【主持人】
您认为对于这件事情,学校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解决,既合法又合理呢?
【颜宇丹律师】
通过这个案例,学校应引以为戒,学校是个教书育人的场所,对孩子树立人生观起着很大作用,学校在教育方式上首先应建立法治思维,不能给孩子幼小的心灵上蒙上阴影。如果出现了伤害学生的事件,学校内部和教育机构应介入调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学生自杀和自残,还应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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