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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生向电视台报料:他在深圳买了一套自住房后工作调到外地,房屋长期空置,后来他发现这套房子被小区物业公司橇门进入给保安居住,还有一段时间租给一家公司使用。《法观天下》嘉宾律师颜宇丹认为,如果房屋被侵占,作为产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该物业公司还要求伍先生交纳他的房屋被侵占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经伍先生向住宅局查询,该物业公司没有物业管理资质,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没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视为非法管理,由市、区住宅局按规定处罚;物业业主或住(用)户可以拒绝管理,拒交管理费。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业主提供合格的服务,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依照约定交纳物业费,二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问题严重不符合约定和法定的标准,足以认定物业公司未依约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时,业主有权拒绝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
根据广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深圳法院和仲裁委都有很多核减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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