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新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011-01-21 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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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深圳合同纠纷房屋买卖民事诉讼法房产 |
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于2011年1月7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XX诉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1931年X月X日出生,现已八十岁,由于年事已高,身体虚弱,并且离开户籍地XX市,在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女儿家居住已多年,不便赴XX市应诉。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深圳关注购房者律师团成员、深圳军人社区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邮箱yanyudan200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