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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我看住房保有税

(2010-04-12 10:06:01)
标签:

房产

税种

新华时评

立法法

颜宇丹

深圳

文/深圳房地产律师  颜宇丹

   

    前几天深夜我接到美国的越洋采访电话,是美国亚洲电台一位记者打来的,由于时差关系当时应该是美国白天,他说新华社播发多篇聚焦高房价的“新华时评”,中央媒体连续10多天炮轰高房价高地价,让我谈谈看法。我推说我是律师没有太多研究房价这个经济现象。因为是海外媒体的采访,我发言比较慎重,律师言论被海外媒体利用就曾有过前车之鉴。

    其实那天我就已看过新华时评的一些观点,其中一篇《税收杠杆应发挥更大作用》引起了我的注意,其中有一段内容为“房地产市场健康与否,关乎经济全局,房价高低更关乎百姓利益。因此,房地产调控应该迅速找到有效抓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行政调控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应该让符合市场规律、可灵活运用的税收杠杆发挥更大作用。”

    新华时评的这段评论似乎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就是有关房产税的征收将提上日程。

    最近有消息传来,继重庆宣布拟征特别房产消费税后,上海拟开征住房保有税,该项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负责,目前基本方案已定。

 但上海市房管局立即于4月8日通过官方网站对上述消息作出回应: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的研究是“完全正常的”,但具体征收要“要经国家层面定,但如果政策出台,我们会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好”。

    还有一个物业税即将开征的消息在坊间流传开来,称物业税开征方案4月7日晚已由住建部通过,财政部和国务院通过的概率很大,试点地区为京沪深渝四城市,发起地点为重庆,具体征收方案为买房时按照合同价打七折后按1.2%-1.5%征收,而三位住建部人士均对该消息进行了否认。

     针对有些以讹传讹的说法,笔者颜宇丹认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法从法,有必要站出来从法律角度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立法法》第八条列举的十项内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这叫“立法保留”。这十项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保留的方式来行使,其它机关都无权染指这些权力。

    同时《立法法》第九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九条在这里规定了相对保留事项,但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也即新税种的出台即使尚未制定法律的,也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除国务院以外的任何机关和地方政府都无权制定新税种。

    所以,无论是物业税,还是住房保有税,都属于新税种,属于“立法保留”事项,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上海市房管局的“具体征收要经国家层面决定”的回应是从法律角度做出的客观回应。任何一个新税种包括房地产方面的新税种的征收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会那么快出台。

 

 

                                                         

深圳房地产律师委托咨询热线:

13322992959 

                                                

颜宇丹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军人社区法律版主、深圳电台《地产先锋•律师在线》栏目特邀嘉宾、“谈房论市”论坛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建筑法律圈圈主。主攻: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邮箱:yanyudan2007@163.com QQ:96101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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