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提纲
(2009-10-28 0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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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证据证言杂谈 |
一、质证:控方据以指控罪名的证据有瑕疵且不充分
1、鉴定结论:物证分析鉴定,仅有毒品重量、属性,无含量纯度,不完整
2、实物证据:毒品与三百元钱,属间接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对价交换关系,不能证明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巡防员的证人证言:
1)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笔录应当附有侦查机关说明陈述人系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
2)以案件警方当事人身份参与,不能为起诉方作证,而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具有稳定性和公信力
3)未出庭,《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其陈述笔录中仅“形迹可疑”,“没有听到说话”,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购毒者达成买卖合意,并进行有偿交易活动
4、购毒者的证人证言:
1)作为涉案下游行为当事人,不具备证人资格
2)同案人有牵连关系、利害关系,有嫁祸于人的可能性,不排除为减轻处罚达到检举揭发立功表现目的而虚假陈述、栽赃陷害的功利心理,陈述应当同其他可证明该陈述可信性的证据材料结合起来加以判断
5、被告人供述:
1)先否认后认罪,可能迫于法律压力和心理压力,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确定
2)在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下,在一种自我归罪的心态驱使下,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一种自觉、自愿、自由、理性的状态下作出
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仅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也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6、书证通话记录:
证明被告人与吸毒者频繁通话,系好友关系,存在无偿赠与毒品的可能性
综上,控方证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证据材料缺乏可采性;基本证据存有瑕疵,基本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可能影响犯罪事实认定;有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应当适用疑罪从无。
二、量刑辩护意见:
1、初犯;
2、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有偿和无偿对贩毒罪认定的影响;
3、家境贫寒,父亲案发前一个月因病去世,欠下巨额医疗费和丧葬费,受外界原因影响;
4、《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
(本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罪刑,法庭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贩毒罪名成立并被判处刑事处罚五个月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