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一位媒体的朋友“冷锋”的博客里看到了他记录的一桩离奇的案件:
在福建省福州市建筑之乡平潭县,有一个抓比较能抓经济的干部,他就是平潭县交通局副局长施全福同志。根据平潭县居民陈纪玉的“交代”,他在承包湖北武康二线铁路系家山隧道施工期间,由于缺少垫底资金,为达成承包工程的目的,唆使自己的老婆、曾经的福州劳模吴宝贵向施全福同志举债高利贷。
施全福同志是国家干部,不便亲自折腾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私房经济,便安排自己夫人薛萍同志与吴宝贵接洽。经过磋商,施全福夫妇同意借款70万以解陈纪玉承包腐败工程之急,为“建筑之乡”增光。2006年元月13日,吴宝贵向薛萍立借据手续办理了70万的借贷,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就此形成,施全福同志就这样被折腾下水而开始抓经济。
06年8月至07年年初,该笔借贷分五次从湖北省谷城县农业银行汇还债权人,总计77万余。其中,有四笔汇款是直接汇入施全福同志个人帐户上的,一笔是汇入施全福同志的弟弟施全美个人帐户的,一笔70万的民间借贷以77万了结。陈纪玉没有爽约,施全福同志也有收益,双方是皆大欢喜。
由于当时双方关系融洽,陈纪玉夫妇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没有找薛萍要回借据,心想施全福同志不会瞎折腾,然时隔两年后的今天,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施全美却拿着陈纪玉夫妇未收回的借条折腾起哥哥施全福同志来了,一纸民事诉状将陈纪玉告上了平潭县法院,要求法院判陈纪玉的房子抵还这笔已经了结的债务。据说,是因为陈纪玉临街的房子不错,债务经过“利滚利”后正好抵押。
前几天,陈纪玉突然莫名其妙地收到了法院执行局的执行通知书,方知自己的财产不保。他说:“这个案子什么时候立案和什么时候开庭我都不知道,打电话过去说是找不到我,那现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怎么就找到我了?”
执行通知书是“(2009)岚执字14号”,民事判决书为“2008岚民字361号”。执行通知书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5日。
有几个关键问题,其一,施全美不具备债权人的资格,法院是依据哪条法律受理?其二,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查账的证明能否作为还款证据?……吴宝贵就此给法官打电话,说:“有汇款凭证证明我已经还款。”而法官说:“汇款凭证不起作用,人家有借条。”
究竟哪条证据能为法官采信呢?我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发上来请大家指点。我想,作为国家干部的施全福同志是不会在大气候下胡折腾的,是那个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弟弟施全美先生在害哥哥的名节,且不说这70万资金的来源让施全福同志尴尬,陈纪玉还款多出的7万多都未必是他本意需要的利润。而如此折腾,只会害了一个干部的前途。
现在,陈纪玉慌了神,想到自己的房产和可能的结果就夜不能寐……
我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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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是又有当事人找到冷锋兄申冤了。个人认为,此案疑点有五:
一、民事诉讼中有一种督促程序,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不经审理程序,由债权人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债务人如拒不清偿,债权人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中债务人并未收到支付令,所以本案就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二、既然本案没有适用督促程序,就必须经过审理确认债权,判决以后,被告(债务人)既没有提出上诉,又不履行判决,由原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案开庭未通知被告,程序上有错误。传票不能直接送达给被告,也要使用公告送达。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而本案已过了两年受理,依法应驳回起诉。
四、施全美不是债权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属于当事人不适格。
五、汇款凭证虽然是间接证据,但法官可以依据《证据规定》第64条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来认定此笔债务已经偿还。
据此,当事人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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