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算公共场所,你信吗?(原创)
(2015-03-17 13: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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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医院内保安保横幅 |
分类: 医疗关联 |
有一个问题,一直说不出口。
医院不属于公共场所,没有人不笑你幼稚。
医院不属于公共场所,没有人会相信你的胡诌。
医院不属于我国法律范畴的公共场所,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很多在医院混了一辈子的人,每天簇拥着川流不息的人群,在喧哗得连自己的声音都迷失了的医院,却并不清楚自己服务的医院不是公共场所,就像活到了晚年竟然还没搞清自己的父母是谁。
在国务院2004年9月27日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医院属内保单位,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按照该条例的第二条规定,其“治安保卫工作贯彻以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划定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为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又不在其中(或许可以解释在“其他公共场所”中)。
有一句老话说,不怕想不到,就怕做不到。拥挤着并关乎生命健康的医院还不在公共场所之列,这就是我们一旦想到就后怕的“想不到”。
2014年,全年各医院的门诊量超过了75亿人次,比春运人数还多出两倍。如今,大医院“人满为患”已经没有任何夸张的水分,进出人流量之大已不是商场、火车站能够相比的,日均8000到10000门诊量的医院比比皆是。如果不是“公共场所”,就必然算人群拥挤场所,升级安保是必然中的必须。
对于“公共场所”,“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媒体多次建议公共场所“接纳”医疗机构,但至今还是处于“高度关注”中。法律人士是这样解释“公共场所”,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以进入、可以利用的场所。更通俗一点的解释,就是谁都可以任性去的地方。很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中,赫然在列竟然有游艺室、录像放映室、桌球室、卡拉OK厅、夜总会、美容美发、浴室、按摩室… 而同样需要“治安管理”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机构”却不在之中,遗憾得叫人有些苦闷抓狂。
我知道,即使把医院纳入公共场所也并不见得能立马消除渐进增长的暴力性医患纠纷或伤医隐患。但是,归属的改变势必要影响法律的约束,性质的差别安保责任与力度就不一样。作为医院中人,我们可以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对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可这些基本“福利”,我们的医疗机构却不在她的法律照顾范畴之内。
医院人流稠密,且不说暴恐犯罪等巨大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伤医犯罪并没有因为“各有关部门”的重视而停止。目前,医院内发生停尸、摆放花圈、拉横幅等医闹行为,只能由医院保卫部门去清理,而警察没有执法依据,需要等到矛盾激化出现违法行为时才能出手。就导致了一边是家属停尸堵门拉横幅,一边是警察旁观“等进展”的尴尬局面。我认为医院是典型的公共场所,环境几乎具备了公共场所的所有特性特点,把医院归为内保范围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并不是要给医院或医生撑一把免责伞。有秩序、有质量、有尊严、有安全的诊疗,是所有人的期待,更大的受益者绝对是患者。
医院不属于“公共场所”,信不信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