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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责任人过错为何秘而不宣

(2016-02-02 00:33:01)
马涤明

  内蒙古公布呼格案追责结果,对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中,除了“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当地公检法系统的26人,被分别处以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呼格父母气得浑身发抖,说“这个结论,比没有结果更残忍。”(《北京青年报》2月1日)
  错案追责,当然不能以受害者家属是否接受为最大考量原则,但更不能以照顾某些人的利益为出发点,预设“口径”——在组织内部、纪律范畴内追责;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不枉不纵,犯了哪条就追究哪条。
  除冯志明以外的26名错案责任人,都受到纪律处分,也不是说不可以——如果他们确实只有违纪责任,而无一触犯刑律,追究刑责当然不公正,那也不是依法治国的体现。然而,每个人究竟都负有什么责任、违纪还是犯法,只有将各人具体责任公开,受害人家属和社会公众才知道每个人所受的处分是否过罚相当。
    以常识而言,办案人员即便是责任心不强,大意疏忽,而致无辜者被判死刑,也应承担玩忽职守、渎职的法律责任。如果存在证据造假、刑讯逼供、故意陷害等问题,则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
  公布对公检法三机关27名办案人的处理结果,却对各人所涉错案责任问题只字不提,这给我们留下了不小的想象空间:是不是不能说,一旦责任情况透明了,就是对处理结果的“打脸”——问题之严重,绝非“纪律处分”可抵?
  但如此保密,也只能是自欺欺人,因为之前媒体曝光的呼格案内幕,比如两份矛盾的法律文书,已暴露出警方有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仅以最简单的逻辑而言,不被刑讯逼供,呼格不可能“招供”;没有证据造假,“强奸杀人案”无法被坐实。这个语境下,内蒙古方面只公布处分结果,而隐去具体的“违纪”事实,恐怕不能服众吧?
  冤案的平反,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公正。呼格案以及“张氏叔侄冤案”、“萧山冤案”等重特大错案的纠正,被认为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里程碑。然而,这几个重特大错案的责任追究,居然全是“罚酒三杯”,相关责任人等“皆大欢喜”的同时,司法公正大打折扣。如此“追责”,必然严重损伤国家的法治公信力,进而消减公众对依法治国的期待。
  重大冤案都被“象征性”草草追责,“还受害人公平公正”在有关方面那里似乎无足轻重。这个问题是启示是:搞法治,必须首先破除司法体系中的“内部化”问题,否则,“制约”、“制衡”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由是便很难说,呼格冤案会不会重演。
  20年前,一条“冤案流水线”仅用了61天就夺走了18岁的鲜活生命,而“流水线”上的很多人因此立功、升官,真相大白、冤案被翻过来之后,仍有人带病提升。按理说,追究错案责任,让违法办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不过是还受害人公平公正的底线要求,而现在,居然连那些枉死人命者的官帽都舍不得动一下。呼格母亲说,现在老百姓杀只野兔都要被判刑了,而那些人却是把一条人命当儿戏啊!“人命不如野兔”,即便话糙,理却不糙,呼格的在天之灵,恐怕现在还不能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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