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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脸式”曝光逃票者合情不合法

(2015-09-26 01:30:08)

史洪举

 

    随着上海地铁客流的暴涨,逃票人数也在与日俱增,且呈肆无忌惮之势,运营方深受困扰。9月24日,继推出“征信系统录入”以遏制逃票现象之后,上海地铁又祭出新的“杀手锏”,首次考虑尝试将记录逃票者行为的图像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公开,逃票者的脸部不再打马赛克,让贪小便宜者的“形象”适当曝曝光,方便全社会参与监督。(《新闻晨报》9月25日)
    地铁逃票行为虽然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少,但也属于不文明、不诚信乃至违法行为。而且由于人数的众多,对逃票者处罚力度的轻缓,加上法不责众思维,逃票现象依然未得到有效遏制。想必,上海地铁祭出“露脸式”曝光也是迫不得已,但笔者认为,如此惩戒方式虽然合情,但并不合法。
    所谓合情,正如新闻中所述,包括罚款、录入征信系统在内的方式难以达到惩戒目的。打马赛克的曝光毫无意义,而“露脸式”曝光可能会达到一定效果,提高逃票者违规成本。
    所谓不合法,主要指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对犯了错误必须受到惩戒的人,乃至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也应给予基本尊重,尽量不伤害其人格尊严。譬如,从前部分地方将嫌疑人或被告人游街示众,以羞辱的方式震慑犯罪分子,随着时代的进步,对犯罪分子应给予必要尊重的理念被日渐重视,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电视台播出时打马赛克的做法逐渐被运用。
    此外,根据立法法有关精神,对公民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拘留等种类。其中人身自由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罚、吊销证照外的其他处罚。虽然现行法律未设定“露脸式”曝光的处罚种类,但其作为一种羞辱性惩戒,应该是比人身自由罚轻、比罚款重的措施。上海地铁方面出台“露脸式”曝光,也印证其认可该处罚手段是比罚款更重的惩戒。那么,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露脸式”曝光显然不宜适用。
    众所周知,逃票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没有盗窃行为那么大。举重以明轻,试想,连人人都痛恨的小偷小摸行为都不宜做“露脸式”报道,有什么理由对逃票行为“露脸”曝光?
    虽然笔者内心相信“露脸式”曝光的效果会更好,会打消更多人“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侥幸心理,但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特别是拥有一定权力的公共机构,行使监督或执法职能时更不能突破底线,越出边界,以暴制暴。如果经论证确有必要实行“曝光式”处罚,也应该立法先行,取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唯有以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正义才更有价值,唯有以合法的方式惩戒违法,公众才会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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