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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话题)法庭宣誓

(2015-09-13 00:18:27)

   “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这是江苏省沭阳法院在庭审之前,要求案件当事人和律师所宣读的誓言。沭阳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誓词为院长所创,已经实行半年。有律师指称,誓词太奇葩:如果灵魂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无需法律来管了;这个带有诅咒性质的誓词,听起来不伦不类。

   《法制晚报》9月9日


法庭宣誓探索值得肯定
普嘉

 

    法庭宣誓制度来源于英美法作证制度的规定,所有的自然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或鉴定意见进行陈述时,都应当首先履行宣誓或具结的仪式,否则不得陈述,或该陈述不具有证据效力,儿童证人除外。宣誓在英美法人证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决定了主体的证据资格,也决定着陈述行为的证据效力。
    而在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这样的宣誓制度,这与法律渊源和文化传统有关,大陆法系没有法庭宣誓并不等于宣誓制度就没有其自身合理性。英美法青睐“宣誓”存在这样一个假设,即证人的证词天生具有被腐蚀的倾向。这种倾向要么是基于证人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要么是基于证人对他人利益的一种冷漠的心态。法律借助宣誓制度来抑制人性的变化无常,以尽可能获得真实的证言。
   称誓词奇葩的律师认为,如果灵魂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无需法律来管了。这种指责忽视了一个事实,就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法律存在局限性,也不是唯一的规范,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有政策、规章、习俗、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众所周知,一个人说真话还是说假话,法律不能预判,然而说谎却严重违背了“灵魂深处”的道德。一般情况下,说谎并不违法,但在道德层面是一种错误行为。迄今为止,人类尚未发明或发现一种能够精确探知证人内心深处作证动机的手段和方法,但基于道德和信仰力量的法庭宣誓仪式,倒是一种有可能遏制虚假陈述的措施。
    法律的确也会管作伪证的问题,比如要求证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将承担伪证罪的责任。伪证罪,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庭上的说谎行为进行威慑,但事后才来证明做了伪证,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据报道,江苏省沭阳法院的宣誓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宣读完誓词后,要求他签字按手印时,他就承认自己说谎了。如果事前仅仅通过念一份誓词、告知作伪证的危害后果,就能遏制伪证,试点这样低成本的有效方式何乐而不为呢?


奇葩宣誓阻止不了伪证泛滥
杨国栋

 

    由于我国目前并无证人宣誓制度,严格来说,个别法院推行的案件当事人或证人需当庭宣誓的做法,实际上并无法律依据。当事人或律师提出反对或质疑,确有一定道理。这不是心虚不心虚的问题,在法庭上就必须依法办事,一言一行都不能偏离法治轨道。法院或法官更不能滥用职权,随意给诉讼参与人定“规矩”,否则庭审岂不是要乱套了。若各个法院都自定游戏规则,也会让当事人或律师无所适从。
    当然,个别法院要求案件当事人或证人宣誓,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刑法虽有“伪证罪”规定,但只针对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虽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当事人或证人自己作伪证的情况,却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正因为如此,以往对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一般都不以犯罪论处,直接导致民事诉讼中伪证泛滥,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
    有鉴于此,2015年2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很多伪证的后果并不严重,法院在发现有人作伪证后,也多是以训诫、罚款为主,司法拘留都很少,更不用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正是由于现行法律对伪证者的威慑力不足,沭阳法院才会想出让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审之前宣读誓言,并用类似诅咒的语言“恐吓”其不得在法庭上说谎。但别说此举有点儿戏,有损法律威严与法院形象,诅咒式的誓词也只对那些较为迷信的人管用,而很多敢于当着法官面说谎的人,根本不会感到良心有愧,更别说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了。哪怕誓词再恐怖,甚至诅咒其说谎要下十八层地狱,他们说起谎来还是眼都不会眨一下。

 

宣誓不奇葩,誓词太奇葩
张贵峰

 

    这份法庭宣誓确有“奇葩”之处,主要体现在“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等过于“抒情”的誓词,不仅显得冗长啰嗦,不够简洁精当,而且具有十分浓厚强烈的诅咒色彩,显得不够冷静理性。
    但是,上述法庭誓词的“太奇葩”,并不意味着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就“如实作证”进行宣誓这一做法本身是没有意义的。恰恰相反,这样的法庭宣誓,尽管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但事实上又是具有深刻的法治意义和价值的,它有利于将“如实作证”这种兼具道德和法律约束的诚信、守法意识,内化为宣誓者心中主动自觉的信仰,并最终将其升华到“法律信仰”的高度。
    在欧美等法治成熟国家,法庭宣誓是普遍推行的做法。而在我国,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宣誓”已成为许多领域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现象。我国的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相继建立了入职宣誓制度。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需公开向宪法宣誓。
    但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法庭宣誓,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却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诚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此前曾指出的,“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没有规定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是立法中的一大缺憾”。在这种情形下,沭阳法院出现并不严谨妥当的“奇葩”宣誓誓词,显然并不令人特别费解。
    因此,面对上述法庭誓词,更重要的不是指出其“奇葩”之处,而在于如何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尽快构建并不断完善法庭宣誓制度本身,使其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法治作用。比如,明确相关的法庭宣誓程序,出台统一、严谨、规范的誓词内容。再如,进一步构建与法庭宣誓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相关诉讼参与人若拒绝宣誓应该怎么办,在宣誓情况下仍作伪证,相应的惩罚措施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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