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官者降级,失信“反腐零容忍”
(2015-09-12 01:00:31)马涤明
“为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陕西商洛市纪委有关文件对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日前,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光明网9月11日)
李学让任镇党委书记期间向县委书记行贿,以求升职,那么其后来能够升到区委常委、副区长职务,是否与当初买官铺就的台阶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令人生疑。但至少可以这样说,因为“买官”的污点,我们对其历次升职都作恶意揣测,也是有道理的。而究竟应该怎样调查和处理这名买官官员,关键取决于组织上对买官卖官这一腐败现象的容忍度。
李学让因买官而被开除党籍,应是必然的结果,党员队伍若容留买官者,何谈纯洁性?然而,公务员队伍就可以容留买官者吗?这个问题应依法办事。《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学让因行贿受到撤职、降级处分,其行为被视为“情节较重”而非“严重”,这值得商榷——花10万元买官,已经远远突破了现行刑法中行贿罪的起刑点,在纪律层面却连“情节严重”都构不成,容忍度是不是太高了?
再者,《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依照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行贿达到1万元,即可立案追究刑责。即便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超出立案标准10倍的情况,应完全符合涉嫌犯罪的概念了。那么,对于行贿买官、涉嫌犯罪的官员,仅在组织内部处理,不但保留公职,而且只降为主任科员,即正科级职级,除了丢官,待遇上仍停留在买官前的水平,明显失之于宽。从经济学概念上说,买官东窗事发的损失微乎其微。
一些地方,官员明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多是被开除党籍而保留公职和一定的级别,舆论对这种处理方式多有微词。出于党组织纯洁性的考虑,对严重违纪者实行零容忍,理所当然。保留公职,如果是依法办事,公众也应理性看待。但如果是为了考虑同僚的饭碗,给犯事官员在体制内留一条“生路”,公众便不好接受,因为这是在拿公共利益做人情,更是对“腐败零容忍”这一承诺的严重失信。惩治腐败,整肃吏治,必须守住依法和公正两条底线,容忍度太高,人治思维太多,反腐的决心和诚意就令人生疑。